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5)
本专利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板相对于矩形(R)平行边的中间呈不对称”,该附加技术特征的主要作用是为了防止产生安装过程中的错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这属于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6亦不具备创造性。维苏维尤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苏维尤斯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 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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