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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夏志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其附图部分亦未显示环绕灶具侧面和上方侧面有筒形本体结构。

附件2为日本JP2002-31355A号公开特许公报,其公开日为2002年1月31日。其中公开了一种油烟飞逸防止装置:在吹出喷嘴下方设置螺旋送风机。吹出喷嘴的空气在螺旋送风机送出的螺旋气流上方流动,再吸入到吸入部。螺旋送风机送出的螺旋气流把承载区上方的空气卷旋内侧,螺旋气流往往要多少向下游两侧扩散。螺旋送风机的第一凸出部6的吹出角度可以调节,防止烹调时产生的油烟飞逸,而且吹出喷嘴10的宽度可以调节,从附图1、2中可以看出吹出喷嘴10吹出的气流几乎气幕状水平流动。

2008年4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300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1、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邦特厨具公司提出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9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附件1中的吸入口、吹出口、吸入导管、吸入风机、吹出导管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入风口、出风口、风导管、风机、引风管,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入风口连接排风管,而附件1中吸入口连接吸入机箱。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排风管与吸入机箱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将从入风口吸入的气流导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上述将从入风口吸入的气流导出的目的,而设置与入风口连接的排风管也是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附件1的说明书附图2、3、5中公开了排烟灶具具有环绕灶具上方侧面的筒形本体,以及优弧状吸入口和劣弧状吹出口在该筒形本体的上部内缘相对分布,并且,为了达到通过吹出口喷出空气及吸入口吸入气流所形成的气幕来阻止烹饪时所产生的烟气向周围飞逸的目的,将设置有吸入口和吹出口的筒形本体环绕灶具上方侧面设置、并将吸入口和吹出口设置在筒形本体的上部内缘以使所形成的气幕覆盖在灶具所产生烟气的上方而防止烟气飞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入风口和出风口均高于锅灶污染源的扩散平面”。附件1的附图2公开了吸入口和吹出口均高于锅灶污染源的扩散平面,并且为了达到通过吹出口喷出空气及吸入口吸入气流所形成的气幕来阻止烹饪时所产生的烟气向周围飞逸的目的,而将吸入口和吹出口高于锅灶污染源扩散平面设置,以使所形成的气幕覆盖在锅灶所产生烟气的上方而防止烟气飞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筒形本体的外侧中部制有一个用于旋转锅具手柄的豁口,所述的出风口位于该豁口的一侧,而入风口位于所述筒形本体上沿上的除所述豁口、出风口的优弧部”。从附件1的附图3、6、8、10中可以看出,在筒形本体的侧缘画有实线,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能够容易地想到其可以是用于放置锅具的手柄,另外,由于附件1中锅具是放置在筒形本体内,从而为了达到烹饪时旋转锅具手柄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筒形本体外侧中部设置用于旋转锅具手柄的豁口,并且由于附件1中的吹出口和吸入口相对设置在筒形本体的上沿,从而将吹出口设置在豁口的一侧,将入风口相对设置在筒形本体上沿上除豁口、吹出口的优弧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入风口通过集气箱与风导管相连”。附件1中还公开了吸入口3通过吸入均压箱301与吸入导管302相连,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出风口向下即向锅灶污染源的油烟扩散平面倾斜”。在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油烟飞逸防止装置,螺旋送风机8在第一凸出部6的吹出角度可以调节,防止烹调时产生的油烟飞逸,而且吹出喷嘴10可以调节,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吹出喷嘴10吹出的气流向下倾斜。由此可见,附件2中给出了通过调整吹出喷嘴即出风口来达到防止油烟飞逸的目的,并且公开了从出风口吹出的气流向下倾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附件2中公开的调整吹出喷嘴来达到防止油烟飞逸目的中得到启示,很容易想到通过调整出风口,使得出风口向下即向锅灶污染源的油烟扩散平面倾斜,以达到防止油烟飞逸的目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3、5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2、3、5的技术方案,即本专利权利要求8除引用权利要求4以外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夏志生证据1、2均为产品名称为“集成环保灶”的检验报告,证据1中没有记载集成环保灶的技术方案,证据2中也仅仅是记载了“样品采用下排风吸油烟灶具一体式结构,在对应吸风口位置设置有水平吹风口”。证据1由于没有记载集成环保灶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产生的技术效果,证据2的集成环保灶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也不能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效果。此外,证据1、2与邦特厨具公司主张的本专利相对于其提交的附件的创造性也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2、3、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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