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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法兰西

共和国吕埃-马迈松富兰克林•罗斯福大道89 号。

法定代表人蒂埃里•杜弗兰(Thierry DUFRESNE),工业

产权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小临,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琛,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

路9 号银谷大厦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涂洪文,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余心蕾,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

国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工业区正泰大楼。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虹,女,汉族,1952 年7 月23 日出生,该

公司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清媛,女,汉族,1981 年1 月9 日出生,该

公司顾问,住(略)。

上诉人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简称施耐德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

字第1156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 年2 月23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 年3 月11 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耐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小临、丁琛,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

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涂洪文、余心蕾,原审第三

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泰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赵国虹、龚清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专利系施耐德公

司所拥有的名称为“开关装置触头耗损的测定方法和设备”的

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正泰集团公司于2007

年7 月25 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17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

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8 年4 月17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36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1364

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与专利

号为97191599.7 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简称对比文件1)的

区别仅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是对电磁铁线圈的励磁电

流进行测定,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电枢触头处的接触电压进行

测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是对触头闭合时间进行测量从而

确定触头耗损,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触头断开时间进行测量从

而确定触头剩余寿命。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

件1 给出通过测定触头断开时间从而计算触头剩余寿命的技术

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相反的动作,即触头闭合的时间进

行测量,从而确定触头耗损。对比文件1 给出了上述技术启示。

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测量电流/电压是常用的监视电路的方

法,无论对电流进行测定,还是对电压进行测定,两者对本领

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很容易实

现。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是容

易想到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权利要求2-8 从

属于权利要求1,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

要求3-8 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与对比文件1 中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 中是对电磁铁线圈的励磁电流进行测定,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电枢触头处的接触电压进行测定。如同之前对权利要求1 区别技术特征1 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0-17 从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

会做出的第11364 号决定。

施耐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11364 号决定。其理由为:1、原审判决对对比文件1 披露的技术内容及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认定事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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