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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4)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 及本领域公

知常识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

权利要求1 中是对电磁铁线圈的励磁电流进行测定,而对比文

件1 中是对电枢触头处的接触电压进行测定;2、权利要求1 中

是对触头闭合时间进行测量,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触头断开时

间进行测量,不管其触点是由闭合到断开,还是由断开到闭合,

对其间隙进行的测量其实就是对触点导通/不导通状态之间的

电流/电压变化进行测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无论对电流进行测定,还是对电压进行测定,两者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很容易实现,测量电流/电压是常用的监视电路的方法,在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 中,励磁电流和接触电压均是和感应电流和电压有关的,在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 中励磁电流和接触电压的变化也均是由于感应电流和电压的变化而引起的,具体而言,在可动电枢/电磁铁与固定电枢/电磁铁之间位移发生变化时,其中的磁阻必然会发生变化,由于磁阻发生变化,其上的感应电流和电压也必然会相关联的发生变化,因此测量励磁电流和接触电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常用的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两者是对相反的动作进行时间测量,但是由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 均是由于线圈中的电信号(断开/闭合开关)发生变化而导致感应磁通发生变化、磁力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触头发生移动,在移动过程中由于间距变化必然导致磁阻变化,进而导致电磁感应电流/电压的进一步变化,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 都是对开关触头在电信号有无变化瞬间进行的测量,因此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具有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 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其区别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 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其他权利要求

本专利权利要求2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基础上进一步限

定了其中是“以通过检测所述励磁电流(Is)最小值来确定电磁

铁闭合移动的结束瞬间”。本专利权利要求2 的附加技术特征

中,Is 最小值是可动衔铁由运动到停止的瞬间线圈的电流状态,对比文件1 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测量开关两相间电压(即电压的出现)来确定其电枢断开移动的开始瞬间,其是从电枢由不动到开始移动的瞬间,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 均是检测电枢/电磁铁运动状态的变化,而测量电压和电流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用的监视电路的方法,并且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Is 的最小值确定电磁铁移动结束也是很显然的,其是可通过有限次实验观察得到的结论,而且对比文件1 中的图2a、2c 中也对电流进行了测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 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2 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 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 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8 相对于对比文件1 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 请求保护一种开关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

中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中是对电磁铁线

圈的励磁电流进行测定,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电枢触头处的接

触电压进行测定。如前对权利要求1 区别技术特征1 的评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普通

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不具备创

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0-17 相对于对比文件1 也不具有创造

性。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364 号决定,宣

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公告授权文件、第11364 号决定、对比

文件1 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

是否具有创造性。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

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是否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应当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

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

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

果。如果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

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

益的技术效果。对于涉及到电学领域创造性判断中,应当考虑

电路的连接关系,但是还要考虑电路的工作状态。由于工作状

态的不同导致技术思路、技术方案的差别一般会产生不同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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