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6)
该开关装置也包括有几个触头的几个电极,并且包括一个第一
计值模块,用于检测首先断开的主触点断开时刻tK 或按另一种
方案用于检测每个主触点的触点断开时刻;一个第二计值模块,
用于检测电枢断开时刻tA 的电枢开始运动时刻;一个分析器例
如微处理器利用时间信号tA和tK确定触点行程并由此确定剩余
寿命。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9 相对于对比文
件1 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施耐德公司的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
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及第11364 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
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
1156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36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名称为“开关
装置触头耗损的测定方法和设备”、专利号为02827747.3 的发
明专利权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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