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与爱农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2)
2008年1月1日,张佩兰、闫玉基出具《关于授权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在“纪元1号”打假维权诉讼中独家行使诉权的说明》。该说明载明新纪元公司对于未经三方书面许可的侵权行为有权打假维权,在新纪元公司就“纪元1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二人放弃行使诉权,放弃作为共同原告的权利。
2003年12月29日,天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纪元1号”玉米品种,准予在天津市做夏玉米推广种植,育种单位或个人为新纪元公司玉米研究中心和张佩兰、闫玉基等6人;经新纪元公司申请,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05年4月12日审定通过“纪元1号”玉米品种,该品种选育者为张佩兰、闫玉基等6人;2006年5月15日,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新纪元公司报审的“纪元1号”玉米品种,适宜河北省张家口坝下适宜地区种植,该品种选育单位为新纪元公司;2008年6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新纪元公司申请的“纪元1号”玉米品种。上述审定通过品种的亲本组合均为“廊系-1×K12-选”。
2004年10月28日,爱农公司与张佩兰、闫玉基就双方联合开发经营玉米种子事宜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担保人为韩凤宝。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张佩兰、闫玉基具有品种权的“纪元1号”玉米种子,张佩兰、闫玉基于2004年10月底前向爱农公司提供检验合格的“纪元1号”亲本种子及制种技术资料;张佩兰、闫玉基向爱农公司提供《生产经营授权书》及相关文件;爱农公司分阶段向张佩兰、闫玉基支付利润分成,即2005年初支付20万元,2006年底支付40万元,2007年底支付60万元,2008年之后根据情况双方协商;如发生违约,韩凤宝作为担保人须先行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及应得利润,并保有向违约方追偿的权利。该协议的有效期为2004年10月28日至2010年6月30日。
2004年10月28日,张佩兰、闫玉基出具《生产经营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品种权人张佩兰、闫玉基将玉米品种“纪元1号”授权爱农公司使用“爱农”品牌生产经营,经营范围在冀、京、津以外省区;授权生产经营期限为2004年10月28日至2010年6月30日。爱农公司对该授权书复印件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该授权书,双方也未就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并认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爱农公司主要在冀、京、津等地经营涉案玉米品种。2008年6月26日,担保人韩凤宝出具证明。该证明表明,2004年10月28日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时,除此协议外,未签订其他协议和材料。
2006年4月11日,梁顺伟律师代表新纪元公司向爱农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其“纪元1号”属于新纪元公司的科技成果;爱农公司与张佩兰、闫玉基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和《生产经营授权书》应属无效,要求爱农公司及时与张佩兰、闫玉基协商解除;要求爱农公司与新纪元公司协商处理2005年度和2006年度非法生产经营“纪元1号”玉米种子的相关事宜,2006年度不得再行生产,否则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爱农公司主张未收到该律师函。
2008年3月25日,张佩兰、闫玉基、新纪元公司致函爱农公司,要求其按照与张佩兰、闫玉基签署的《联合开发协议》的约定支付2007年尚欠的40万元分成款,并就2008、2009和2010年应当支付的品种使用费进行协商。否则,相应的侵权责任由爱农公司承担。
2008年4月1日,张佩兰、闫玉基出具收到爱农公司120万元的收条。
2008年4月11日,张佩兰、闫玉基、新纪元公司致函爱农公司,要求其按照与张佩兰、闫玉基签署的《联合开发协议》的约定在收到公函后五日内与品种权人就2008、2009、2010年应当支付的品种使用费进行协商,否则爱农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08年4月23日,经河北省玉田县公证处公证,高连根自河北省玉田县汇丰农资超市购买爱农公司的“爱农”牌“纪元1号”玉米种子一袋;2008年4月24日,经天津市蓟州公证处公证,高连根自天津市裕农科技服务中心购买标注生产商为“中国种子集团爱农实业有限公司”的“爱农”牌“纪元1号”精品玉米杂交种一袋。此外,新纪元公司主张自河北省乐亭县阎各庄乡农业服务站购买了“爱农”牌“纪元1号”玉米种子,并提交了该服务站出具的信誉卡;新纪元公司还主张“爱农”牌“纪元1号”玉米种子在北京市顺义区销售,并提交了相关收据复印件。
2009年1月3日,张佩兰、闫玉基向爱农公司发出《关于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参与纪元1号<联合开发协议>的通知》。该通知表明自2008年起,双方签署的《联合开发协议》应有新纪元公司参加共同协商,希望爱农公司在2009年1月底前找新纪元公司协商;并表明二人已委托新纪元公司全权处理此事。
2009年2月2日,张佩兰、闫玉基向爱农公司发出《关于解除<联合开发协议>的通知》。该通知表明爱农公司截止2009年2月1日并未就2008年品种使用费与新纪元公司协商也未达成一致意见,爱农公司的行为表明其不愿继续履行协议,故书面通知爱农公司解除《联合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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