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与爱农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3)

爱农公司于2009年2月5日向张佩兰、闫玉基发出《答复函》。该答复函表明爱农公司不同意新纪元公司参与《联合开发协议》,不同意解除该协议,爱农公司愿意就该协议履行相关事宜与张佩兰、闫玉基二人协商。如张佩兰、闫玉基坚持解除该协议,则属于违约行为,应由其承担由此给爱农公司造成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品种权申请人变更协议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品种权申请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查询、涉案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授予品种权决定通知书、张佩兰和闫玉基授权新纪元公司独家行使诉权的说明、涉案品种在天津市、北京市和河北省取得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涉案品种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审定的通知、《联合开发协议》、《生产经营授权书》、律师函、购买“爱农”牌“纪元1号”玉米种子的公证书及相关信誉卡和收据等、张佩兰、闫玉基和新纪元公司致爱农公司的两封函件、张佩兰、闫玉基致函爱农公司的两个通知及爱农公司的答复函、张佩兰和闫玉基出具的收条、韩凤宝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认为他人签订的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以合同当事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植物新品种权人所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应当受到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其品种权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本案中,张佩兰、闫玉基作为涉案“纪元1号”植物新品种权人之一,曾于该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前与爱农公司签订涉案《联合开发协议》。该协议约定,张佩兰、闫玉基向爱农公司提供“纪元1号”亲本种子及制种技术资料,爱农公司向张佩兰、闫玉基支付利润分成。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具有法定效力。据此,爱农公司具有实施涉案“纪元1号”品种权的权利。新纪元公司关于爱农公司生产、销售“纪元1号”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新纪元公司虽然主张张佩兰、闫玉基已向爱农公司发出解除通知,该协议应已解除,但该协议尚在履行期内,张佩兰、闫玉基作为涉案植物新品种权人之一,已依据该协议收取了爱农公司支付的利润分成120万元。爱农公司是否违约,该协议是否解除,须由协议双方即张佩兰、闫玉基与爱农公司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新纪元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其关于合同已经解除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新纪元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九千八百元,由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由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 九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耿巍巍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