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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纠纷一案(3)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州威尔曼公司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元,由广州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州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

书 记 员 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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