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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爱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2)

邱谋志于2007年12月15日提交了如下补充证据: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296185Y、授权公告日1998年11月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265309Y、授权公告日1997年10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证据6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为“压力气囊的气门嘴紧固装置”,其属于作业运输设备的配套技术,可用于在陆地或滩涂上移动中小船舶或重物。证据6公开了一种压力气囊的气门嘴紧固装置,该气门嘴紧固装置装配在橡胶气囊1的囊口11上。插入囊口11内的咀芯体3的部段呈柱接台锥体,其锥面锥度为10度。在囊口11外端的咀芯体3部段呈凸起螺纹柱体7,该柱体7的外螺纹上背接有压紧螺母4。该螺母4再顶压在压环套2上。该环套2的内腔形体与柱接台锥体的咀芯体内段外廓构成形体匹配的夹缝。该夹缝中压夹紧固有囊口11的外内壁,构成严密的紧固装置,其牢固可靠性可经3.5个大气压的高压试验而不脱嘴,不漏气。证据6中的凸台和压圈呈柱接台锥体。

邱谋志认为证据5和6均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它们的技术方案相同、技术领域相同,都是与气囊连接的气囊嘴,技术效果相同,都是与气囊连接牢固,拆卸方便,密封严密,安全可靠。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均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在证据5和证据6中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均不具备新颖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也不具备创造性。钟爱民于2007年1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4的应用领域与本专利不同,本专利应用领域是用于工程起重、搬运用气囊,证据1-4与本专利的结构也不同,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不能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由于本专利的应用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因此具有创造性。同时,钟爱民提交了两份反证:反证1:媒体报道复印件共7页;反证2:应用实例照片共7张。

2008年2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邱谋志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的使用方式是:证据1-3,5,6单独使用分别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创造性;证据1-4结合以及证据5,6单独使用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邱谋志明确放弃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作为无效理由。钟爱民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认为:证据1-5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凸台和压圈的形状是相同的,例如二者同为平形,或者同为圆锥形。钟爱民出示了其反证1中第3个媒体报道的原件,邱谋志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2008年4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377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认定:1、关于证据。证据1-6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钟爱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证据1-6的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6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证据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均用于压力气囊的气门嘴紧固,并且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用附加技术特征“凸台(6)和压圈(3)分别可以是平形的,也可以是圆锥形、碟形或球面形的”对权利要求1或2作进一步限定。证据6中的凸台和压圈呈柱接台锥体,证据6中给出了在气囊的气体进出口端采用直径渐缩的气囊壁而连接直径渐缩的气囊嘴身和压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将凸台和压圈限定为锥体以适用于渐缩的气囊口壁只是采用了证据6的柱接台锥体的锥体部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气囊是其他形状,或者将气囊嘴安装在气囊的其他区域时,需要将嘴身的凸台和压圈对应地形成为平形的或者球面形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的,其作用都是使气囊嘴的形状与气囊口相对应,以便将气囊嘴紧固到气囊口。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进一步限定的凸台(6)和压圈(3)使平形、圆锥形或球面形时构成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故对于邱谋志主张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377号决定。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钟爱民表示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评述,只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有异议。其陈述:凸台形状的选择是根据气囊的结构、受力状态和使用条件进行的,然后再根据凸台的形状选择压圈的形式。其主张本专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具有创造性。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文件、第11377号决定、证据6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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