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协邦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1-8、订单编号为083101、定购时间为2000年8月31日、定购人为刘青松的优耐美产品订单及其发票;
2-2、儿童时代杂志,2001年4月,封面、封底广告,该杂志公开了一种由“木车床、线锯、车床、磨床、立钻、铣床”组成的微型组合机床的照片;
2-3、动画世界杂志,2001年第4期,封面、内页,该杂志中公开了“优耐美”牌微型组合机床照片,并记载该组合机床由线锯、木车床、金属车床、铣车、钻床和磨床组成。
专利复审委员于2007年6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刘福生出庭作证,但口头审理结束后未在《口头审理记录表》上签字。容桂协邦公司认可崇宝欧美公司提交的实物的外包装盒上的图片与公证书的图片1、2一致,并认可将外包装盒上的图片与本专利进行对比。并且,容桂协邦公司认为上述外包装盒上的图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联接组件的特征以及权利要求5中的长床身(外包装盒上为短床身),其他特征均被包装盒上所示图片公开。
《口头审理记录表》记载刘福生的证言为“…我是在一次礼品的展览在2000年的8月1日…”,后崇宝欧美公司的代理人王龙统、刘凤、邓亚琥将此处更改为“8月31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14日做出第11540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认定:
发票的型号、金额与证人证言一致,均为Hobby set基本型,3980元,且发票上所记载购买者即为证人刘福生。尽管定购单上的型号为“业余型”,不同于发票等所体现的“基本型”,但二者的价格均为3980元,且考虑到发票作为能够证明购买行为发生的证据,其本身足以证明刘福生实际购买的为优耐美基本型产品,故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证人刘福生于2000年9月1日实际购得了一套优耐美基本型六合一机床一套。此外,根据公证书所证,该产品的具体结构即如公证书附图1-5所示,且刘福生当庭对此出具了证言,并经过双方质证。尽管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该公证属于事后公证,无法证实当时购买的真实情况,但是定购单和发票均形成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能够证明销售行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发生,而且证人作为模型领域的从业人员,其出庭的证言也佐证了购买行为的发生,并且进一步证明了所购产品和公证书所附照片的一致性。容桂协邦公司虽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但并无反证支持其主张。此外考虑到崇宝欧美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例如证据1-1、1-5、1-6、1-8、2-2、2-3,上述证据崇宝欧美公司均当庭出示了证据的原件,且双方均对真实性表示认可,亦认可其真实性,上述证据记载的购买时间或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其中证据1-5、1-6、1-8可以证明基本型的优耐美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即已大量销售,而证据1-1、2-2、2-3均记载了优耐美产品的基本结构,上述证据均可以佐证刘福生证言的真实性。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刘福生于2000年9月1日实际购得了基本型优耐美组合机床一套,优耐美机床已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其具体结构即如公证书5幅附图所示。
容桂协邦公司和崇宝欧美公司在口审中均认为崇宝欧美公司当庭提交的实物的外包装盒上的照片与公证书的图片1、2核对一致,认可可以将外包装盒上的图片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亦予以认可,在下面的评述中,将采用外包装盒上的图片以及公证书所附照片与本专利进行对比。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型组合机床,而证人刘福生亦在2000年9月1日实际购得了一款微型组合机床,该机床包括如下部件:长床身,与长床身配套使用的短床身、主轴箱、大拖板组件、小拖板组件、中间块、机床辅件,各部件至少一个面上设有T型槽,可以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组装成车床/铣床/钻床/锯床/锣床;该微型组合机床的零件中包含有联接组件,该联接组件包括两个相互配合的连接块,连接块的截面呈工字形,其上有通孔,连接块的一个端面为斜面,在装配时,两连接块之间的端面相互接触,螺栓位于通孔中,且使用螺母与之适配;在大车床和机床辅件之间的T型槽结合处有螺母,而每个部件至少有一面设有T型槽,结合附图4、5所示的连接块零件及使用图,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使用连接块进行连接的方式是,将连接块上的工字型的端部插入需相互连接部件的T型槽中,采用螺栓与螺母旋紧,此外,各部件上的T型槽由联接组件可拆卸地互相连接,而根据物理学的基本原理,螺栓与螺母旋紧时,两连接块之间必然会产生垂直于轴向的预紧力,使得部件之间稳固连接。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产品与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优耐美机床相比,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二者为同样的实用新型,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4、6均是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分别进一步限定了车床、铣床、钻床、锣床的结构,而外包装盒的图片左侧上数第二幅图公开了一种车床,中部倒数第一幅图公开了一种铣床,右侧图公开了一种钻床,左侧上数第一幅图公开了一种锣床,并且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4、6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可见由产品外包装图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2-4、6请求保护的产品与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公开销售的优耐美微型组合机床相比,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2-4、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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