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协邦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4)
本专利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产品和证据1-7的产品外包装图上公开的产品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为长床身,而外包装图上为短床身;本专利主轴箱和锯床箱的位置关系与外包装图上公开的正好相反。而具体采用长床身还是短床身是使用者根据具体需要可以做出的选择,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此外,主轴箱和锯床箱二者的位置关系也属于使用者依据具体需要做出的安排,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事实上,将外包装图上公开的产品的中间块从床身的一端移向另一端,其结构即同于本专利产品的结构,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外包装图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差别仅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属于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并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均相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产品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540号决定。
2004年3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出具证明,北京崇宝欧美建筑展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2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崇宝欧美科贸有限公司。
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崇宝欧美公司称刘福生于2000年8月31日在北京国际礼品博览会上向其订购了涉案产品,并交纳了定金。崇宝欧美公司于2000年9月1日开具了发票,并于2000年9月2日将涉案产品送货到刘福生公司交给了他,并收取了剩余款项。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第11540号决定、证据1-7、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出具的证明、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证人刘福生曾经出具过书面证言,该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的目的是对其证言的核实,其未在口头审理记录表上签字并不影响其证人证言的效力。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规定,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记录人更正。虽然本案口头审理记录表中记载的证人刘福生的陈述为“礼品的展览在2000年的8月1日”,但结合证据1-7.2(2004)京证经字第02269号公证书可知,刘福生在公证员面前所作的证言中陈述的展览会时间为2000年8月31日,因此口头审理记录表中对刘福生证言的记载属于明显的记录错误,崇宝欧美公司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均在修改处进行了签字确认。综上,崇宝欧美公司请求对口头审理记录表中的证人证言进行修改并无不当,且有刘福生书面证言、订单、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允许崇宝欧美公司修改笔录在程序上并无不当。
崇宝欧美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为证明本专利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销售的直接证据有:订单编号为083103、定购时间为2000年8月31日、定购人为刘福生、定购机型规格为“hobby set(业余型)” 、单价为3980元的优耐美多功能模型制作机订单;编号为No3174362的发票,其上,购买人为“刘福生”、时间为2000年9月1日、商品名称为“hobby set基本型”、单价为3980元,所盖财务章上显示的单位名称为“北京崇宝欧美建筑展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崇宝欧美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的证明可知,北京崇堡欧美建筑展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2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崇宝欧美公司。因此两者属于名称变更的关系,二者系同一主体;证人刘福生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虽然称其购买的可能是基本型,但结合销售发票和(2004)京证经字第02269号公证书可以确定刘福生购买的产品型号就是基本型,基本型与业余型的叫法虽有不同,但英文名称是一致的,都是“hobby set(业余型)”。以上证据真实性可以确认,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2004)京证经字第02269号公证书所涉及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已经公开销售。北京国际礼品展览会是否存在的问题并不影响崇宝欧美公司向刘福生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存在。
(2004)京证经字第02269号公证书附有刘福生购买的涉案产品包装盒及产品部件的照片,在口头审理中,容桂协邦公司和崇宝欧美公司均认可用外包装盒上的图片与本专利进行比对,并认可公证书所附图片与外包装盒上的图片的一致性,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用公证书所附图片上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进行比对并无不当。容桂协邦公司认为公证时因包装已打开,产品有所改动,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证明,该理由依据不足。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3.2“使用公开”一节规定,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销售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也属于使用公开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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