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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协邦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5)

根据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可知,刘福生所购买的微型组合机床中使用连接块进行连接的方式是,将连接块上的工字型的端部插入需相互连接部件的T型槽中,采用螺栓与螺母旋紧,各部件上的T型槽由连接组件可拆卸地互相连接,并且当螺栓与螺母旋紧时,两连接块之间产生垂直于轴向的预紧力从而使部件之间稳固连接是物理学的基本原理。因此公证书所附的微型组合机床照片已经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连接组件”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所述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为长床身,而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是短床身,而使用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采用长床身还是短床身,这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新颖性。因此,证据1-7.2(2004)京证经字第02269号公证书所附照片已经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有新颖性。

综上所述,容桂协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协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协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九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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