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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6日做出第11526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认为: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4、5是玉溪富康厂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交的证据,附件4为《工程师通用手册》,附件5为《木制品生产工艺学》,上述附件都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节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接受。玉溪富康厂提交的附件1-3是中国专利文献,附件4、5是公开出版物,且胡德银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5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由于其中所用的对比文件与玉溪富康厂所用的证据(附件1-5)并不相同,同时胡德银也没有在口头审理中具体阐明如何使用证据1,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中不采用证据1。

2、关于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附件2公开了一种贴面刨花板花纹压制方法,其包括在刨花板上铣花纹,涂胶粘剂,贴敷人造贴面,压制花纹时在贴敷人造贴面的刨花板和压机压面之间垫以软性硅橡胶板。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木皮进行贴皮,并在木皮上再放块面积大于被加工件的弹性垫,再通过上下平板对被加工件加压,固化、卸压。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附件5第216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薄木胶贴的工艺,其中指出冷压时,放置一块厚垫板,垫板面积略大于部件尺寸,附件5第218页图5-26还公开了压机使用上下压板(3)对板坯进行加压,附件2虽未明确公开人造贴皮中包括木皮,但木皮是常用的木件贴皮材料,因此将这些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用到附件2中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胡德银认为,附件2的人造贴面不是木皮而是PVC,附件2使用的是软性板而本专利使用的是弹性垫,附件2加压的同时还需要加热,附件2的PVC韧性好,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木皮很脆。首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是否需要加热;其次,木制品贴木皮时是否需要加热,这是由所需要的被贴合的材料和粘合剂的性质决定的,例如在附件5第216页倒数第3段指出胶贴薄木有冷压法和热压法两类;再次,附件2使用的是软性硅橡胶板,硅橡胶是一种弹性体材料,因此由硅橡胶组成的软性硅橡胶板实质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弹性垫相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指明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垫可以是橡胶垫。尽管胡德银认为木皮很脆,附件2能用于PVC贴皮不能用于木皮贴皮,然而附件2的软性硅橡胶板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弹性垫实质相同,而工艺条件又大致相同,因此附件2的方法一样能用于贴木皮。

(2)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例如附件5的图5-26中公开的压机具有上下压板,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压制单面或两面。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3-4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2公开了在刨花板上镂铣花纹,也就是在基材上形成平面与平面或平面与曲面结合的图形,同时附件2也公开使用了压机和硅橡胶板。可见,附件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2公开了使用硅橡胶板。可见,除高密度泡沫塑料外,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而高密度泡沫塑料也是常见的弹性材料。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胡德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弹性垫可以完全包敷,而附件2的硅橡胶板不能包敷。硅橡胶作为弹性材料必然使得硅橡胶板也具有弹性,附件2也已经公开了压制压力传递要均匀,即附件2给出了利用硅橡胶的变形而使得压力传递均匀的技术启示,这与本专利弹性垫的作用相同。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526号决定。

另查,胡德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5组证据:

1、本专利发明专利证书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一份、发明专利说明书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一份。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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