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廖礼毅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礼毅,男,汉族,1958年10月26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男,汉族,1942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晓峰,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唐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显华,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虹,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虹,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廖礼毅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3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礼毅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国文,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瞿晓峰,原审第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显华、杨冬,原审第三人五粮液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简称剑南春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泸州老窖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一次性使用的商标或标志物”的98229038.1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廖礼毅。针对本专利权,五粮液公司、泸州老窖公司、剑南春公司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5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5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156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维持权利要求3-9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2.1公开了十字形切缝,并记载“载体1也可以带有2条以上的缝口,以便使揭去标签和再帖标签变得更为困难”,即给出将缝隙进行变换以达到更好效果的启示。虽然证据2.1切缝两端离载体边缘距离很小,但其在被切口分隔开的“实心部位4”处不可避免地会被撕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破坏标志物的哪一位置,就能够想到通过缝隙切口的设置而分隔形成相应的实心部位从而达到破坏所述位置的目的,并不存在不能破坏商标上的图案、文字的技术偏见,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缝隙、孔洞构成图案、文字、数字、符号、被标识物品特征或其结合等方式及达到破坏所述图案、文字、数字、符号、被标识物品特征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第11546号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廖礼毅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被多家厂商使用,获得了商业上的巨大成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1564号决定。

廖礼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11564号决定中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的部分,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其上诉理由是:证据2.1对本专利没有技术启示,其只解决在非常边缘的位置留撕揭的小痕迹,不考虑损坏标识信息文字、图案,从而使商标的标识功能还存在,商标还可以二次使用,而本专利把缝隙设在能同时损坏商标或标志物的印刷的内容的位置,防伪效果好,与证据2.1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廖礼毅提交了大量使用本专利技术的实物商标和公证过的实物照片资料证明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是错误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五粮液公司、剑南春公司、泸州老窖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一次性使用的商标或标志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7月2日,申请号为98229038.1, 2000年4月2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廖礼毅。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有9项,其中: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