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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4)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克服丝网印刷难获得中间色调,和曲面印刷不能用很少量釉料来印刷的缺点,从而保持印刷表面清洁和实现印刷中间色调,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版型圆筒的凹版结构。鉴于按照通常理解,常数是表示常量的数,而且凹版印刷是通过印版凹处容纳的墨量不同,才使得印刷后墨层的厚薄不同,得到中间色调,因此,在说明书仅简单提及“孔穴31均匀布满外皮30的全部,这些孔穴的特点是,其宽-深比大致是一常数”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据此不能得知或概括得出“常数”的数值和/或数值范围,并根据这一常数获得中间色调。因此,权利要求4超出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系统公司认为,本专利的实施例中,孔是通过激光形成的,激光调整好之后进行打孔,激光的热量熔化了弹性材料就产生孔,显微镜观察可以知道孔的宽深比就是常数,打孔的深度和大小都可以调节,实际操作中是根据图案由电脑确定。但系统公司的上述解释仅仅说明了孔的形成方法,却并未克服说明书未记载常数的范围及其如何实现印刷中间色调的缺陷,因此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用于装饰和上釉的机器,限定该机器具有釉料收集槽,釉料收集槽的位置是“布置在每一冠状体的外环形槽的下侧”,但是权利要求7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中,没有任何有关“冠状体”的结构和位置、连接关系和/或配合关系等的信息,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完整地确定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限定部分也未对冠状体进行清楚、简要的说明,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系统公司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权利要求7、9之后应该了解冠状体是什么方案,说明书和附图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虽然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否则将导致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的界定。本案中,权利要求7、9未对冠状体的结构、位置、连接等做出说明,系统公司也未举证或提供充分理由说明冠状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已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情况下,并不能得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权利要求7、9即可了解冠状体的结论。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装饰和上釉的旋转机器。附件2公开了瓷砖印刷机(对应本专利的“旋转的装饰和上釉设备”),由两个印刷滚筒9(对应本专利的“版型圆筒”)组成,通过印刷滚筒可在陶瓷件上印刷瓷釉,传送滚筒8从供给瓷釉的滚筒4中获得瓷釉,传送给印刷滚筒,印刷滚筒9具有雕刻有印刷图版的柔性表面覆盖层27,表面覆盖层27和滚筒9之间是海绵状、柔软的金属层27a,其功能是补偿变形,如起伏不平等等,滚筒9在陶瓷件或瓷砖28上印刷图案时,瓷砖28在导向装置之间通过两根传送带30(对应本专利的“可动的陶瓷砖瓦放置平面”)来输送。

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版型圆筒的结构及刮片的设置,即,权利要求1限定版型圆筒的可弹性变形的部分在圆筒周围是光滑的,上面切有版型,版型有许多孔穴,且机器包括至少一块第一刮片,与版型圆筒外皮接触而工作,贴着外皮刮动,并从外皮上除去沉积并粘附在其上的多余釉;而附件2是滚筒9具有海绵状的柔软金属层27a和柔性表面覆盖层27,没有公开刮刀。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对于附件2的凸版印刷技术,采用了凹版印刷技术来印刷陶瓷制品,表面光滑是为了使刮片能够把多余的油墨刮掉,切有版型是为了在孔穴中容纳釉料,从而可以得到连续色调。

但是,附件16作为教科书已经公开了凹版印刷包括印版滚筒和刮刀的技术方案,并公开了“凹版印刷能获得层次丰富、墨色厚实的印刷品,而且除纸以外,还可以在其它承印物上印刷”,并就凸版、凹版的印刷方式给出如下描述,“印刷就是把版面图像的印刷油墨转移到要进行图像复制的物体上的技术的总称。……若以印版的形式来区分现在的印刷,这就有凸版、平版、凹版三种印刷方式。这些方式各有其特点。可考虑制作印刷品时的各项条件选择使用”、“能够印刷的承印物,除印刷用纸外,有塑料、金属、木材、玻璃、陶瓷器、织布、皮革制品等各种材料。…印刷方法要考虑到对象材料的种类及其形状、制品的用途、目的等,选择具备所需功能的最适宜的印刷方式和印刷油墨”。由此可见,切有孔穴和设置刮刀的凹版印刷能得到连续色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鉴于凸版、凹版技术都是这一领域的公知可选技术,因此当面对解决印刷中间色调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凹版印刷技术即凹版滚筒和刮刀来改进附件2,而且在附件2给出了采用柔性材料有利于补偿变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显而易见对凹版印刷滚筒采用弹性材料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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