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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高民终字第2872号
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高民终字第2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木燕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闫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廉平,女,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世纪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工业区3排30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金盾公司)、北京新世纪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世纪金盾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8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均按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878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执行;
二、北京新世纪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以及因诉讼合理支出三千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北京新世纪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新世纪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五十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OO九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
书 记 员 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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