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利国机械电器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4)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发明目的是通过对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加以改进,使其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由于其保护的仅为全自动剥线冲单机中的输线机构,而步进驱动装置、剪断装置、冲单机构、剥线机构仅为构成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必需结构,其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无关,因此上述结构以及上述结构如何与回转机构配合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不需要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根据说明书第5、7页的记载,固线块本身就既可以绕线又可以夹线,一个固线块同样可以夹线和绕线,因此两个以上的固线块也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不需要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实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缺少技术特征。
7、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其他权利要求维持有效。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9335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0无效,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9有效。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文本、第9335号决定、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判断专利的说明书是否对专利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出发。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实用新型名称、摘要、发明主题等等来看,本专利保护的是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背景技术的缺陷也是针对剥线冲单机中的输线装置提出的,因此,本专利是针对现有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所作的改进,剥线冲单机的其他机构的改进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说明书中没有必要对剥线冲单机的其他部分如剥线机构、冲单机构以及剪断设备等进行说明。另外,本专利说明书对所述的绕线机构、回转装置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同时对绕线机构与回转装置的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配合关系进行了说明,还对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与回转装置的配合关系做出了描述,并强调了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的具体构造与已有技术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本专利所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所述技术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对输送机构的记载,可以实现连续生产的目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已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固线块夹持导线”,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明确记载固线块为二块以上,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固线块具有夹线和绕线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输送装置的结构,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使用两个以上的固线块互相紧靠实现夹线的功能的结论。另外,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绕线机构其中的一个具体的实施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容易地利用其他的方式实现绕线的功能,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要,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对绕线机构具体进行限定,应当视为属于现有结构,但是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特定的绕线机构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相应的记载可以知道绕线机构如何绕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如前所述,本专利保护的是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针对的是现有技术中剥线冲单机中输线机构的改进。而剥线冲单机中的剥线机构、冲单机构、剪断机构并非输线机构的组成部分,其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无关,并非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无需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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