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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利国机械电器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5)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就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行政决定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利国厂依据审查员对以及翁新华、贺海兵的答复意见,主张本专利权无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利国厂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临海市利国机械电器厂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临海市利国机械电器厂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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