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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有:a)本专利的热交换器和引风机固定在机壳内底部;b)本专利系使用接口法兰将软管与球形喷口相连接;c)本专利所述的空调机组含有进水管、出水管和冷凝水排出口。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公知常识结合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关于区别特征a),由于本专利空调机组所需的热交换器和引风机重量相对较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固定在机壳内底部使其稳固;关于区别特征b),附件1说明书中公开了一种吊挂式空调机组,其射流喷口通过软风管直接与风机出风口相连,从附件1的附图1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喷口与风机通过软风管直接连接的关系,与本专利并无不同,而使用法兰将软管和喷口连接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特征c),设有进水管、出水管和冷凝水排出口是空调机组的必要组成部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除以上区别特征外,附件1中附图1为一种吊挂式空调机组的侧视图,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般的机械制图常识,可以看出标号为6的射流喷口为球形;附件2也披露了射流喷口为球形。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球形喷口可以360°旋转的技术特征,说明书也没有公开如何实现360°旋转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中的球形喷口与附件1或附件2相比并无实质性的特点。因此,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2结合公知常识不仅公开了本专利技术方案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同时也披露了各个部件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贝思达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九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

书 记 员 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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