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2)
本案中,苏云公司提交的附件2是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7月26日的4759376号美国专利公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该文件涉及的专利名称为“宫颈取样刷与涂片方法”,该专利不仅披露了一种取样方法,同时也披露了一种宫颈取样刷产品,与本专利的取样刷属于同类产品,该专利文件附图1清楚地公开了一种宫颈取样刷产品的外观,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是否与本专利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设计。
对比在先设计与本专利,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在先设计的取样刷在接近毛刷的刷杆一段为截圆锥形,而本专利的取样刷刷杆是圆柱形的,从两者的整体外观看,该差别属于细微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亚达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江苏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江苏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九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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