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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气体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2)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压缩天然气分配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日是2002年3月15日,优先权日是2001年3月16日,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10月26日,专利号为02803740.5,专利权人为新气体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向外部压力容器中分配压缩天然气的燃料输送系统,包含:

储存器,带有泵吸入管和回流管;

水力流体,包含在储存器中;

至少一个罐,它包括含有压缩天然气的内腔、气门和水力流体活门,每个罐与内腔中贮存的气体以流体方式连通;

软管,与气门相连,用于连接外部压力容器;和

泵,与泵吸入管连接,用于将水力流体从储存器泵送至水力流体活门,然后使之与内腔中贮存的气体发生物理接触,使得气体从气门经软管流动然后进入外部压力容器时,气门处的压力保持在规定的最小值;

控制阀,其允许水力流体在全部气体被分配后返回储存器;和

分离装置,其释放夹带在返回储存器的水力流体中的任何气体。

2、权利要求1的燃料输送系统,其中水力流体是不与气体混合的那一类型。

3、权利要求1的燃料输送系统,其中分离装置位于储存器中。

4、权利要求1的燃料输送系统,其中分离装置释放分离的气体进入储存器的上部。

5、权利要求1的燃料输送系统,还包括储存器中的测量阀,它决定了何时从储存器泵出一定量的水力流体。

6、权利要求5的燃料输送系统,其中所述一定量水力流体的量与罐的容量一样。”

针对本专利权,金科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588467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9年3月23日,共14页。其披露了一种用于将压缩天然气供给车辆的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披露了用柔性软管60a、软管管路60和柔性软管68将存储压缩天然气的气缸和与车辆燃料箱啮合用以添加燃料的喷嘴70连接起来。

证据3:专利号为545440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5年10月3日,共26页。其公开了一种压缩天然气的可变容积储存和配气设备,其包括4个容纳天然气的储罐22a-d,每个储罐的底座都设置了排液口39a-d,每个排液口通过单独的供液和回流管线40a-d、42a-d分别与液压液体储存器48和液压泵50的高压侧两者连通,储存器48还连接到液压泵50的低压侧,泵50运行时,液压液体从储存器48抽出,并输送到供给管线42a-d,其中液压液体与所存储的压缩天然气直接接触。储罐22a、22b和22c、22d分别通过管线28a、28b和28c、28d以及充气管线32、33和接头36、37与车辆储罐64、66相连。每个储罐都包含一个压力传感器56a-d和一个连接到浮子60a-d的密封液位指示电位计58a-58d,浮子随着储罐22a-d内液压液体的液位升降,导致电位计58a-d所产生的信号成比例地变化,液位传感电位计58b的工作方式为把液位传感电位计58b产生的信号与最初的读数进行对比,以便通过容积流量计确定输送到车辆储罐64的压缩天然气总质量。为给固定容积的车辆储罐64充气,控制器12首先把充气管线32上的阀门34和阀门30b打开,由于压缩天然气流入车辆储罐64,储罐22b内的压力迅速下降,直至两个储罐64、22b内的压力平衡为止,储罐22b内的压力降到最高充气压力以下时,控制界面使阀门46b打开,并启动液压泵50,由于液压液体进入储罐22b,容纳压缩天然气区域的容积缩小,从而提高储罐的压力和迫使压缩天然气进入固定容积的车辆储罐64,可使用在流量大得多的情况下能输送液体的泵50,充气作业期间,从压力传感器56b收到的信号表示压力超过最高充气压力时,控制界面关闭阀门46b和停液压泵50,如果所显示的储罐22b压力此时降到最高充气压力以下,则控制器12使阀门46b重新打开,并重新启动泵50,直到阀门46b关闭和泵50停车后,所指示的储罐22b压力不降到最高充气压力以下为止;在充完气后储罐充满液压液体时,控制界面使阀门44a打开,将储罐与液压液体储存器连接起来,液压液体经回流管线流出储罐。其中说明书第5页第16行记载了“如图2所示,如果想用一套不太昂贵的系统,则可使用与大气连通的集水式储存器49。”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金科公司当庭提交了证据9:化学工业出版社于1983年7月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下册液压传动和气动第二版(修订)的第592、593页的复印件。证据9中披露了油箱吸入侧和回油侧要用隔板隔开以达到消除气泡的目的,其中的隔板即为一种用来将液体中的气体分离出来的分离装置。金科公司主张: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证据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其中软管被证据1公开,分离装置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2-6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或被证据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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