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气体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25日做出第11070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认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证据3中的储罐、液压液体、排液口、车辆储罐、阀门分别相应于本专利的罐、水力流体、水力流体活门、外部压力容器、控制阀,其作用是相同的,只是名称的表述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1)限定将储罐的气门和外部压力容器连接起来的管线为软管;2)分离装置,其释放夹带在返回储存器的水力流体中的任何气体。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且证据1中的柔性软管60a、软管管路60和柔性软管68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软管相同,也是用于将存储压缩天然气的气缸和车辆的燃料箱连接起来,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在证据1中披露。液压回路里的空气应完全清除掉,用分离装置消除液压系统中的气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公知常识性的证据9即可作为佐证。证据3中所披露的压缩天然气的可变容积储存和配气设备属于一种液压系统,其中所使用的液压液体是例如液压油之类的液体,其工作原理是将存储器中的液压液体输送到储罐中来将储罐中的压缩天然气压入车辆储罐中,并在储罐中的压缩天然气耗尽之后,打开储罐与存储器之间的阀门以允许液压液体返回到存储器中;通过阅读证据3中披露的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普通常识容易分析出,一方面由于储罐中的压力可以高达3000磅/平方英寸,比存储器中的压力高得多,而压力越大,气体在液体中的溶解度就越大,所以当液压液体返回到存储器中时,由于压力的降低,溶解在液压液体中的一部分气体会释放出来,另一方面,在液压液体返回到存储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少量天然气随着液压液体一起回到存储器中,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知道,在液压系统中应降低油液中的气体含量,否则容易产生气穴现象,导致在液压系统中产生噪声、振动、气蚀等不利现象,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临证据3所披露的设备中存在的“返回存储器的液压液体中包含气体”的技术问题时,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需要在证据3所披露的设备中增加一个分离装置以将夹带在返回存储器的液压液体中的气体释放出来。综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可以很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证据1与公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还包括储存器中的测量阀,它决定了何时从储存器泵出一定量的水力流体”。从证据3中披露的内容可以知悉,证据3中的浮子60a-d和密封液位指示电位计58a-58d所起作用实际上与本专利中的测量阀相同,都是通过测量液面的高度来得到从存储器泵出的流体数量或从储罐排出的压缩天然气数量,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证据3中的浮子60a-d和密封液位指示电位计58a-58d是设置在储罐中,而本专利中的测量阀设置在存储器中,但这种设置位置上的改变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设置位置所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将测量阀设置在存储器中只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采用的惯用手段,例如汽车油箱中就设有这种测量阀来测量汽油高度从而得到剩余油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5,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所述一定量水力流体的量与罐的容量一样”。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水力流体的量所进行的一种常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没有给本专利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070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证据3、证据9、第11070号决定、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首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优先考虑与该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涉及一种向外部压力容器中分配压缩天然气的燃料输送系统,证据1涉及一种用天然气作燃料的车辆的燃料供给系统,证据3涉及的是压缩天然气的储存和配气系统,三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背景技术,只是对本发明所要改进的技术缺陷的一般性介绍,不一定是无效请求人所主张的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本案中,证据3与证据1相比,公开了本专利更多的技术特征,更重要的是,证据3公开了气体与水力流体直接接触、不需活塞的技术特征,因此,根据金科公司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1070号决定中将证据3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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