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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2016号决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第12016号决定与其结论不一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亚士漆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 九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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