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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高民终字第2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一村宏都路18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英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滨河路17号一层1室。
法定代表人方玉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冬,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德惠,男,汉族,1951年9月20日出生,该中心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太和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树辉。
上诉人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冠儒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8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冠儒公司于2009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冠儒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七百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一十五元,减半收取七百零七元五角,由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〇〇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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