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2)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组端子包括一位于所述连接器组件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位于所述连接器组件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各线路轨迹都是呈前后向相互平行排列的。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一个键扣,它与所述第二连接器内的键扣在沿前后方向的位置上是相反的。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器沿着所述第二主体较低部分有一个长的凹槽。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连接器中的一个连接器,相对于标准连接器呈反向设置,其包括:一个含有所述主体的外壳,所述主体上包括能分别安装数个上端子与下端子的上通孔与下通孔;所述外壳上有一装置模组件的中央凹槽;相对于以正常方式装入模组件的标准连接器上的键扣位置,在所述主体中心线的相反位置上设有一个能安装一上下颠倒模组件的键扣。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一个有主体的外壳,所述主体又包括用以分别装有数个上端子和下端子的上通孔和下通孔;所连接器组件还包括一个用于安装于非标准的第二连接器内的模组件,所述第二连接器具有数个与模组件上表面和下表面的相应接点相接的上端子和下端子的上通孔与下通孔;所述模组件以颠倒的状态安装在所述外壳内,其中,所述接点位于模组件的上/下表面的右/左边,与所述第二连接器上的右/左边的上/下端子连接,与所述第一个连接器的左/右边上的下/上端子连接。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连接器中的一个连接器为一种颠倒装有一模组件的连接器,在所述模组件的右/左边有一个凹槽,在其上表面与下表面有数个接点,所述连接器在左/右边处有一个键扣;所述连接器的上端子和下端子之间设有模组件中心槽,模组件的下表面接点与所述连接器的上端子连接,模组件上表面的接点与所述连接器的下端子连接。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以正常方式装有第一块模组件,所述第二连接器以颠倒的方式安装模组件,所述连接器组件的所述第一连接器包括一个外壳,所述外壳的主体上有数个上端子和下端子;所述第二连接器包括一个外壳,所述外壳的主体上有数个上端子和下端子;所述模组件包括数个刻印在其上表面与下表面的接点;在所述模组的上/下表面,从右边数起的接点与从所述第一连接器右侧臂数起的相应上/下端子连接,而又与从所述第二连接器左侧臂数起的相应的下/上端子连接。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具有一个外壳,所述外壳的主体上包括用来分别装置数个上端子和下端子的上通孔和下通孔;安装于所述第二连接器内的模组件,包括数个刻印在其上表面与下表面的接点;所述模组件上有数个上接点与下接点,从右边数起的模组件上/下表面的接点与从所述第二连接器右侧臂数起的上/下端子连接;颠倒安装于所述第一连接器内的模组件接点与从所述第一连接器左侧臂数起的下/上端子连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包括两个连接器彼此相反连接的连接器组件,互联的两个单独连接器上相同位置的两相应端子的线路轨迹相对短一些,从而防止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2006年1月10日,唐树林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6、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提交了5份证据,其中:
对比文件2系美国第US4618196号专利公报,公开日为1986年10月21日。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反向连接器,该连接器包括第一端部54和第二端部56,所述第一端部包括一个具有第一组端子1a-25a的第一主体;所述第二端部包括一个具有第二组端子1b-25b的第二主体;所述第一端部54和第二端部56以前后向、头靠头的方式相对地排列;第一端部54呈倒梯形,而第二端部56呈与第一端部54相反的正梯形,即两个端部的上下接线排位置相反,两端部的外边框形状也互相颠倒以防止外部接线器插反。
2006年4月10日,鸿海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缩短两个单独连接器上相同位置的两相应端子之间的线路轨迹,从而防止产生干扰。对比文件2揭示的连接器从结构上讲是一个连接器,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第一、第二连接器的连接器组件。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器与外部连接器对接,不能插接模组件,并且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任何关于将第二连接器颠倒插接、以及键扣和凹槽的记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6、7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06年6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唐树林增加了新的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明确放弃使用对比文件1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6、7的创造性,明确使用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6、7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了唐树林当庭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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