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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2006年8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9303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6无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5、7-1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

1、关于证据

唐树林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对比文件2及其部分中文译文作为证据,鸿海公司对该对比文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真实有效的证据采用。由于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1997年6月10日,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鸿海公司虽然认为对比文件2的译文不准确,但在口审中没有具体指出译文的不准确之处,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唐树林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上述译文可以作为本案审查的依据。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是模组件插入连接器的方式,但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包括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即包括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关于“第一及第二连接器”、“具有第一组端子的第一主体”、“具有第二组端子的第二主体”以及“前后向、头靠头的方式相对地排列”的产品结构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整体上仍然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进行限定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模组件本身并非连接器的构造,而且插入方式也不是对连接器产品结构的限定,但由于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包括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也没有任何含义不确定的词语,从权利要求2表述的技术内容中可以清楚限定出连接器组件技术方案所要保护的范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器组件由第一、第二两个连接器构成,而对比文件2中的反向连接器由两个端部构成。由于对比文件2反向连接器中的两个端部54、56均具有接线端子,每个端部用于与外部的连接器对接,因此该反向连接器在功能上等同于两个背靠背的连接器,如果需要,将反向连接器变化为两个主体也是容易实现的,尽管对比文件2的反向连接器不是用于接插模组件,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其连接器的种类及用途进行限定,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体现不出本专利的连接器是用于插接模组件的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比文件2披露了采用相互颠倒的方式插入两个部件的技术特征,由于本专利的模组件连接器与对比文件2的针孔式连接器都是用于印刷电路板外接电路中的常用手段,因此将对比文件2的两连接器颠倒插入的技术启示应用于模组件并不需要克服技术困难,属于容易想到的引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比文件2所述的第一端部与第二端部的上下接线排位置相反,其外边框形状也互相颠倒以防止外部接线器插反。由于上述前后方向或上下方向的限定只是相对于不同参照物而言,而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也没有对其所限定的前后方向的位置进行说明,并且在连接器上设置键扣用于防止模组件插反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对比文件2中没有披露关于反向连接器的第一端部或第二端部中的任何一个具有一个长的凹槽的技术特征,并且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具有长凹槽的第二连接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中由于采用了上述具有长凹槽的第二连接器的结构可以避免与模组件上表面的元件发生干扰,取得了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9303号决定。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鸿海公司明确表示: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再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文件、第9303号决定、口头审理记录表、对比文件2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器组件由第一连接器和第二连接器构成,而对比文件2中的反向连接器由两个端部构成。鸿海公司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连接器和第二连接器位于同一平面上,但该项特征没有记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鸿海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决了电路板上装设两个连接器时电路板刻印线路轨迹过长和交叉从而导致刻印线路轨迹之间互相干扰的问题,但相应的技术特征没有体现在权利要求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没有限定连接器的种类及用途,由于对比文件2反向连接器的两个端部均各自具有与外部的连接器对接的接线端子,每个端部用于与外部的连接器对接,在功能上相互独立,故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反向连接器的两个端部分离成两个背靠背的连接器的独立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实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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