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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箱形手提包,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该提包包括提手10、手提框6、包体2,长方形的手提框6上连接有可活动和可折叠的提手10,手提框6的下面连接有包体,包体由可用织物、柔软材料制成。在包体2的上边缘处装有多个粘褡链5,使用粘褡链5可以很方便和牢固地将包体2连接在手提框6上,便于对包体进行更换。在包体的内侧上安装其它口袋。在包体2的内侧3上也可以安装拉链4,以使前述口袋锁紧。包体2内部的底部固定座,这种固定座通常由塑料板组成,可以使用固定脚加以固定。(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2—5页和附图1—2)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中的“包体2”、“手提框6”、“粘褡链5连接”、“安装拉链4”的“口袋”、由“塑料板组成”的“固定座”和“固定脚”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软胎”、“篮口框”、“扣带式活动连接”、“拉链袋”、“底板”和“底脚”,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的附图上虽然没有显示“软胎有底板并装有底脚”的技术特征,但是在说明书文字中明确记载“图上没有显示包体2内部的底部固定座,这种固定座通常由塑料板组成,可以使用固定脚加以固定”(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4页第2段)。显然对比文件3说明书文字部分已经公开了上述特征。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安信公司的观点不予支持。

3、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手与篮口框活动连接,可转动180度”(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对比文件3公开了提手1与篮口框通过“固定环9”活动连接(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5页第1段)。该“固定环”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件”。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固定环是塑料插销式的连接件,但是插销式是本领域常见的连接件构造。而采用塑料制造能减轻重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识得出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它们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题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和3已经直接公开了部分特征,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及本领域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安信公司的观点不予支持。

4、对比文件3公开了“手提框6主要由铝制成。需要时也可在提手上安装橡胶套”(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5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提手上装有护套”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此外,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明确记载用轻质合金制造提手和篮口框,但是已经披露了采用铝制造篮口框的方案,而铝和轻质合金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等效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再经过简单的等效替换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它们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已经直接公开了部分特征,其余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等效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及本领域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安信公司的观点不予支持。

鉴于翼通公司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请求理由成立,可以得出本专利权无效的结论,故对于翼通公司的其他无效请求理由以及瑞博公司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53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文献、第11532号决定、中国专利CN86200033U号专利文献、德国专利DE20301158U1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有:(1)本专利的U形活动金属支架设置在篮口框两端边的内侧,对比文件2的U形活动金属支架设置在侧边的外侧;(2)本专利的金属支架与篮口框内侧为塑料件活动连接,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活动连接,未公开塑料件;(3)本专利的金属支架可作200度旋转。对比文件2公开了骨架部分由两个提梁、两个沿架、两个底架和八个骨架钢丝构成,上述骨架部分零件均都呈“冂”形,即倒“U”形。当软胎垂下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U形活动金属支架可以同时向下垂直,将软胎支起并撑开,而对比文件2的底架可以在打开折叠篮时将软胎撑开,二者都具备撑开软胎的作用和效果。虽然二者的位置不同,一个在篮口框内侧,一个在外侧,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采用金属支架撑开软胎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如本专利设置U形活动金属支架的技术方案也能得到相同的效果,因此,该区别特征未带来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金属支架可作200°旋转的技术特征有何功能并未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安信公司所称由此带来了扩大贮物篮装载体积的技术效果没有事实依据。本专利采用塑料件来连接金属支架和篮口框,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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