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2)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马赛克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铁板和固定在该铁板下面的铁框架的下面覆盖一层玻璃钢层及混合料。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赛克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粘合剂是树脂、石料和石粉的混合物。”
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介绍中写明:“马赛克在建筑、家具和室内外设施中得到了广范的应用,为了提高施工效率,半成品的马赛克板的使用也越来越多。”
针对本专利权,爱力公司于2007年10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爱力公司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7719Y(专利号为97246135.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简称对比文件1);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0358Y(专利号为02275945.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简称对比文件2)。
爱力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17464Y(专利号为01250497.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简称对比文件3);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7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39230Y(专利号为92234685.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简称对比文件4);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9791Y(专利号为02230437.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简称对比文件5)。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1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画冰承认本专利的马赛克板可以用于制作桌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做出第11611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该决定认为: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5为公开出版物,其中对比文件1、3-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爱力公司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中规定:爱力公司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由于爱力公司在2007年10月29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仅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体说明了无效宣告理由,同时,其在2007年11月2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中也没有针对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1和3、1和4、5和3、5和4的组合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移动式炉台,该炉台由一个由金属管材焊接而成的支撑腿1,在支撑腿1上端焊接(或通过螺栓连接)有由角钢焊接而成的长方形金属框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框架),在金属框2上安装有起支撑作用的金属板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板),在金属框2内镶装有与其相吻合的水泥板4,在水泥板4的上表面用水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粘合剂)镶装有瓷砖5(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1、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4中的炉台表面上是瓷砖,而权利要求1是马赛克装饰材料并拼接成图案;(2)对比文件4金属板与瓷砖之间除了作为粘合剂的水泥之外还有水泥板,权利要求1中金属板与马赛克之间则只有粘合剂。关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玻璃马赛克面桌子,该桌面即是用彩色玻璃马赛克片拼接而成并形成图案(参见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4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马赛克材料作为桌面的启示。关于区别2,因为水泥板采用现浇与预制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4的金属板上设置预制水泥板再粘结瓷砖的方案也可以想到将该预制水泥板改为现浇形成,这样就相当于在金属板上施加一层较厚的水泥粘结剂层来粘结瓷砖。另外,虽然对比文件4中的金属框是由角钢围成一个方框从而对金属板形成支撑,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也容易想到在金属板的下方设置金属框架从而对其起到支撑作用,这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结合从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而且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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