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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建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仇建平,男,汉族,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男,汉族,1958年1月13日出生,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跃明,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宇,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徐卫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男,汉族,1942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永康市铭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17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男,汉族,1942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阳江市金朗达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石湾北路坪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连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辉,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国钊,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阳江市华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埠场旧墟。

法定代表人曾华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辉,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国钊,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仇建平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3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仇建平的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李跃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杜宇、朱明雅,原审第三人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恒力公司)、永康市铭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铭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原审第三人阳江市金朗达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朗达公司)、阳江市华顺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锁扣式实用刀刀架”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仇建平。针对本专利,金朗达公司、华顺公司、恒力公司、铭泰公司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5日做出第112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1225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刀架主体是分体结构的。对比文件2中的刀座与上盖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刀架主体。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知刀架主体是分体结构的,其显然是上位概念,包括了所有的分体结构的刀架主体。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刀座与上盖之间通过销钉活动式连接,在工作状态下刀座与上盖通过锁片的连接成为一整体式刀架,因此对比文件2的这种结构也属于分体结构,其是本专利的分体结构的刀架主体的下位概念。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记载分体式的上盖和刀座是为了便于制作,但已经公开了分体式的刀盖和刀座,这种分体式的结构客观上必然会带来便于制作的技术效果,且采用先开槽后成型的工艺顺序以形成具有中空的槽的分体式的主体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1225号决定。

仇建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11225号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及第11225号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对比文件2中对应于本专利“刀架主体”的部件仅为“刀座”活动连接于刀座的“上盖”是刀片的定位件,相对于本专利的“锁扣”,所以不应将刀座与上盖的组合体视为“刀架主体”。在说明书中进一步描述:“刀架主体制成分体方式,然后通过焊接或铆接等连接方式固定成一体”,明确排除了活动连接的分体结构,这样的刀架主体不是能够囊括所有全部分体结构的上位概念。本专利分体结构的刀架主体具有工艺上方便制造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恒力公司、铭泰公司、金朗达公司、华顺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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