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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建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2)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一种锁扣式实用刀刀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2004年3月19日,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3月16日,专利号为200420008854.6,专利权人为仇建平。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锁扣式实用刀刀架,它包括具有分体结构的刀架主体和锁扣,其特征在于:在刀架主体上设置有刀片槽和锁扣槽,所述的刀片槽与锁扣槽相通,锁扣与刀架主体通过铰链连接,且锁扣上设置有至少一个凸起。”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为生产工艺上的方便,刀架主体可以制成分体方式,然后通过焊接或铆接等连接方式固定成一体”。

针对本专利,金朗达公司于2007年7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案卷编号为5W08944);华顺公司于2007年7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案卷编号为5W08945);恒力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案卷编号为5W08978);铭泰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案卷编号为5W09258),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上述无效请求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证据,其中:

对比文件1:加盖有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检索专用章的公开号为US2003/0150116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6页,公开日为2003年8月14日,该公章为复印件。对比文件1(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页第[0032]段至第8页第[0082]段以及附图1-24)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小刀刀片固定装置,其包括颈部11A(参见中文译文第6页第[0063]段以及附图14,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刀架主体);杆臂8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锁扣),刀片12通过杆臂84固定在颈部11A中(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0065]段以及附图14);颈部11A包含一个与颈部11中缝隙39相似的缝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刀片槽),其形状与尺寸可滑动接受梯形刀片12(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1至2行以及附图14);臂84通过销85枢转固定于颈部11A,将臂84沿箭头J的方向拉出颈部11A(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0065]段至[0066]段以及附图14至18),由此可以唯一推知颈部11A必定具有一形状与尺寸可接受杆臂84的缝隙,即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锁扣槽这一技术特征;刀片12通过杆臂84固定在颈部11A中,在图14和17中臂84处于闭合位置,凸起86伸入固定孔31以防止刀片沿箭头N的方向从颈部11A滑出(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0065]段以及附图14至18),由此可以唯一推断出颈部11A中的可接受臂84的缝隙与可滑动接受刀片的缝隙是相通的,即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刀片槽与锁扣槽相通这一技术特征;臂84通过销85枢转固定于颈部(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0065]段以及附图14至18),通过销来实现的枢转连接属于一种具体的铰链连接方式;凸起86设置于臂84上(参见附图14-18)。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03223149.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24日。对比文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5页至第6页以及附图1-3)公开了一种组合式裁切刀,该裁切刀的刀座11上面活动式设置有一上盖6,刀片5安装在刀座11与上盖6之间。

针对本专利,铭泰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案卷编号为5W0950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五个无效请求进行了合案审理,并于2008年2月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仇建平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刀架主体是分体结构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5日做出第11225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仅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刀架主体是分体结构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组合式裁切刀,该裁切刀的刀座11上面活动式设置有一上盖6,刀片5安装在刀座11与上盖6之间,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刀座11与上盖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刀架主体,用以承载容纳刀片,且刀座11与上盖6是分体式的,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体结构的刀架主体中的一种具体分体方式。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其分体结构的刀架主体的分体方式,且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其分体结构的刀架主体的具体分体方式,因此本专利的分体结构的刀架主体属于上位概念,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刀座11与上盖6分体的这种具体分体结构属于分体结构的下位概念,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刀架主体为分体结构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传统刀架不能完全固定刀片,使得刀片松动从而带来工作上的不方便,本专利权利要求1正是通过采用与刀架主体铰链连接的锁扣式结构来固定刀片,来提供结构设计简单、刀片固定可靠的刀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亦是通过采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锁扣结构设计相同的杆臂84以及其上的凸起86来可靠固定刀片,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中描述到“为了生产工艺上的方便,刀架主体2可以制成分体方式”,由此可见,刀架主体采用分体结构,能够带来生产工艺上的方便。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分体式的刀盖和刀座同样便于制作,也给生产工艺上带来了方便,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为了生产工艺上的方便,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分体结构这一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多功能小刀刀片固定装置的颈部11A,即将颈部11A也制成分体式,从而获得生产工艺上的方便,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专利所能够解决的生产工艺上方便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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