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2008年3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27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完全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说明书文字及附图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由于佛陶集团公司提交的附件4-3至4-6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的证据使用。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1两者的具体结构及工作方式均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能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不漏水、低噪声、操作简便省力等有益效果,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有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272号决定。

另查,第11272号决定及原审判决中的“本实用新型”,系笔误,均应为“本发明”。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公告文本、第11272号决定、附件3-1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洁具产品的结构,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记载了“当定位片在向上滑动中碰撞自动钩时,即被自动钩扣住而停止滑动;当浮球杠杆在自身及浮球重力作用压下自动钩水平杆时,自动钩即与定位片脱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可以采用多种结构并容易地实现自动钩与导向杆的套装及自动钩与定位片的啮合来实现对圆筒的移动起暂停和限位功能。而且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二段记载了“在冲洗过程中,随着作用在手动开关上人力的消失,园筒即在其自身重力的作用下沿导向杆垂直下滑,由其下端的橡胶密封圈将出水口封闭,结束冲洗。这就相当于可以用手动开关任意地控制冲洗便器的水量,如一次将低水箱内贮水全部放完需时5秒。”上述描述已经清楚说明了用手动开关任意控制冲洗的水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随意控制水量的目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完全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文字及附图能够从中毫无疑义地知晓的内容。

佛陶集团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是冲洗过程结束后园筒下落和说明书记载的先园筒下落再结束是自相矛盾的,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理解出它们均表达了同一个过程,即:当冲洗时浮球下降,下降至压下水平杆,自动钩与定位片脱落,使得圆筒在重力作用下自动下落并封住出水口导致了冲洗过程结束,因此两者并不矛盾。权利要求书中所述“当冲洗过程结束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表述完全能够理解为是水位下降的过程,而密封圈封闭出水口才是说明书中所称“冲洗结束”。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对以上两种表述产生歧义,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1相比两者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关于冲水时圆筒打开位置的保持,本专利中是靠圆筒下部水平伸出的定位片与套装在一根导向杆上的自动钩的啮合实现的,而附件3-1中则是依靠浮子的浮力的作用而使手柄保持不转动,由于手柄上的轴毂支持溢流管的凸出部,从而使得溢流管保持在打开位置的;2、关于放水结束时对出水口的关闭,本专利是靠浮球丧失浮力而在重力作用下使浮球杠杆向下转动并压下自动钩水平杆,使自动钩与定位片脱离,从而圆筒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回落密封出水口,而附件3-1是通过浮子失去浮力时使手柄转动,由于手柄的轴毂不再支持溢流管的凸出部而使得溢流管在重力作用下回落密封出水口;3、关于圆筒导向,本专利是依靠二根垂直对称固定于出水口水平法兰盘的导向杆实现的,而附件3-1是依靠套在水箱底部的环状基台部件中心的套管,由溢流管的导向筋和套管的导向筋配合实现的。从以上区别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1的具体结构不同,具体的工作方式也不相同。附件3-1中的浮子39仅是与手柄、轴毂、溢流管凸出部配合控制溢流管的停留和下落,附件3-1的水箱供水还另设置有阀门3、浮球及杠杆5和与其相连的活栓来控制,但本专利的浮球及浮球杠杆与其它部件配合同时起到控制圆筒停留和下落以及控制水箱进水的作用,可见上述两者的浮球和浮球杠杆的作用不相同,设置的方式和在水箱中的位置关系也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能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不漏水、低噪声、操作简便省力、冲洗水量可以随意控制等有益效果,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