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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燕、苗旺诉被告李亚珍继承纠纷一案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港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周燕,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254医院护士,住(略)。

委托代理人苗爱君(原告之母),女,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巨豪铝塑门窗公司经理,住址同原告周燕。

委托代理人冯建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苗旺,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旅游职专学生,住址同上原告。

法定代理人苗爱君(原告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苗爱君,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李亚珍,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朝,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燕、苗旺诉被告李亚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先由审判员王凤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9月28日庭审中,苗爱君要求另案确认与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及涉诉房屋权属,本案中止诉讼,后苗爱君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并于 11月1日恢复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11月7日至12月19日笔迹鉴定,12月25日至2007年2月25日房屋评估。原告周燕的委托代理人苗爱君、冯建民,原告苗旺的法定代理人苗爱君,原告苗爱君,被告李亚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燕、苗旺诉称,二原告系姐弟关系,其父周兴启与其母苗爱君离婚后,二原告随其母生活,周兴启与被告系再婚,后周兴启用买断工龄补偿金中的部分款购买了大港区怡然小区一里2-3-302室房屋。2004年7月,被告通知二原告父亲病危,二原告遂赶往医院,但父亲不幸病故,此后,原告通过各种途径与被告解决遗产问题,而被告独占遗产,并隐瞒将房产出租他人获利的事实,故二原告请求继承其父遗产106000元,继承被告出租房屋所得的收益款。

原告周燕、苗旺提交以下证据:1、周兴启与苗爱君结婚申请书,证明周兴启与苗爱君系夫妻关系;2、周兴启与苗爱君订立的离婚协议二份,证明苗旺系周兴启之子;

原告苗爱君诉称, 1997年与周兴启订立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仍然有效。被告与周兴启均为天津户籍,不应在河北省沧县办理结婚登记,沧县民政局也没有结婚登记记录。周兴启的房产、买断工龄款等款物应归原告所有,要求三原告共同继承周兴启的遗产,被告将财产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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