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燕、苗旺诉被告李亚珍继承纠纷一案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港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周燕,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254医院护士,住(略)。
委托代理人苗爱君(原告之母),女,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巨豪铝塑门窗公司经理,住址同原告周燕。
委托代理人冯建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苗旺,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旅游职专学生,住址同上原告。
法定代理人苗爱君(原告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苗爱君,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李亚珍,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朝,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燕、苗旺诉被告李亚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先由审判员王凤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9月28日庭审中,苗爱君要求另案确认与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及涉诉房屋权属,本案中止诉讼,后苗爱君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并于 11月1日恢复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11月7日至12月19日笔迹鉴定,12月25日至2007年2月25日房屋评估。原告周燕的委托代理人苗爱君、冯建民,原告苗旺的法定代理人苗爱君,原告苗爱君,被告李亚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燕、苗旺诉称,二原告系姐弟关系,其父周兴启与其母苗爱君离婚后,二原告随其母生活,周兴启与被告系再婚,后周兴启用买断工龄补偿金中的部分款购买了大港区怡然小区一里2-3-302室房屋。2004年7月,被告通知二原告父亲病危,二原告遂赶往医院,但父亲不幸病故,此后,原告通过各种途径与被告解决遗产问题,而被告独占遗产,并隐瞒将房产出租他人获利的事实,故二原告请求继承其父遗产106000元,继承被告出租房屋所得的收益款。
原告周燕、苗旺提交以下证据:1、周兴启与苗爱君结婚申请书,证明周兴启与苗爱君系夫妻关系;2、周兴启与苗爱君订立的离婚协议二份,证明苗旺系周兴启之子;
原告苗爱君诉称, 1997年与周兴启订立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仍然有效。被告与周兴启均为天津户籍,不应在河北省沧县办理结婚登记,沧县民政局也没有结婚登记记录。周兴启的房产、买断工龄款等款物应归原告所有,要求三原告共同继承周兴启的遗产,被告将财产返还给原告。
原告苗爱君提交以下证据:1、天津市河北区档案馆证明,证明与周兴启系夫妻关系;2、河北省沧县民政局证明,证明没有被告与周兴启的结婚登记;3、大港油田运输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证明周兴启领取经济补偿金情况。
被告李亚珍辩称,被继承人周兴启生前否认苗旺是其亲生儿子,苗旺不应为本案原告,被继承人还有继子唐凯,应为本案原告。涉诉房屋系被告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被告出租涉诉房屋收益无证据证实。另外,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尚未偿还。原告周燕、苗旺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苗爱君亦不应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应另案起诉确认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周兴启对遗产有明确意见,即归被告所有,应驳回苗爱君的请求。如苗爱君认为与周兴启婚姻关系未解除,苗爱君的财产中也应有周兴启的份额,该份额应由被告继承,并申请法院调查苗爱君名下的财产。(被告未能提供调查线索)
被告李亚珍提供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证明被告与周兴启系夫妻关系;2、天津市居民死因统计卡,证明周兴启死亡时间,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3、大港油田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单位产住房发票,证明涉诉房屋系被告夫妻共同购买。(以上除结婚证其他证据为复印件);4、周兴启与被告订立的《夫妻共同协议》,证明周兴启遗嘱将财产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周兴启(原为周新启,1949年7月12日生)与原告苗爱君(原为苗爱军)于1979年4月22日在天津市河北区登记结婚,婚生长女周燕1981年3月10日出生,婚生长子苗旺1989年7月5日出生。1999年6月29日,周兴启与苗爱君订立《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双方分居九年,感情不和,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一致同意离婚。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原债权、债务收取和偿还达成一致意见。子女由苗爱君抚养,一切费用由苗爱君承担。任何一方不负责另一方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该协议从离婚之日起生效”。同年7月1日,经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订立《调解协议书》,除约定调解协议自1999年7月2日起生效,双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外,其他内容同《离婚协议书》。
自1999年8月,周兴启与被告李亚珍共同生活,2000年1月15日,双方订立《夫妻共同协议》,内容为:“周兴启与前妻苗爱君分居十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于1999年7月1日办理离婚手续,同年8月与现妻李亚珍结婚,因双方均为再婚,加之年龄悬殊大,双方共同商议立协议如下:1、夫妻互敬互爱,相依为命,白头到老;2、任何一方不得随便抛弃对方,谁违犯协议,谁负责对方后半生一切费用;3、双方有相互养老送终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逝世,家庭一切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并继承,双方子女及亲属无权干涉;此协议从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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