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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凯浠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港民初字第1248号
原告冯凯浠,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缪维蓉(原告母亲),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志英,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干部,住(略)。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

法定代表人崔文明,镇长。

委托代理人简会芳,天津市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洪声,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略)。

原告冯凯浠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凯浠的委托代理人缪维蓉、彭志英,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简会芳、陈洪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凯浠诉称,2006年6月1日,冯凯浠被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所属车辆(津AZ0397)撞伤,2006年6月15日大港区港北交通大队裁决,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小站镇政府以肇事司机开私车为名,将肇事司机开除,委托陈洪声解决此事宜,学院与小站镇政府多次协商未果,耽误了冯凯浠及时治疗,原告冯凯浠在急诊室治疗9天,住院治疗54天,耽误了原告的学习和考试。原告的母亲也因此犯心脏病,两次差点失去生命,原告的母亲失去了工作,失去了供养孩子的能力,为此原告的精神上及经济上遭受了严重的损失。故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急诊医药费189.52元、大港医院医药费1,367.23元、鼠疫费42.5元、营养费2,000元、自行车300元、交通队停车费30元、通讯费700元、误学费10,000元、原告母亲护理费4,200元、原告母亲失去工作误工费16,933元、生活补贴费7,150元、住宿费1,330元、交通费1,164元、复印费40元、快递费40元、回家路费240元、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原告后遗症赔偿金12,000元,保留今后后遗症治疗的索赔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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