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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2007]99号起诉书指控六被告人犯抢劫罪、诈骗罪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港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付,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于秦皇岛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02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立国,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于秦皇岛市,身份证号为(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世恒,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子明,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无业。1982年9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井伟,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身份证号为(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晓侠,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于秦皇岛市,身份证号为(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无业。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洪军,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于秦皇岛市,身份证号为(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无业。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汉卫,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2007]99号起诉书指控六被告人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振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付、被告人王立国及其辩护人顾世恒、被告人李子明、赵井伟、李晓侠、被告人王洪军及其辩护人罗汉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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