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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2007]99号起诉书指控六被告人犯抢劫罪、诈骗罪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港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付,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于秦皇岛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02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立国,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于秦皇岛市,身份证号为(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世恒,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子明,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无业。1982年9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井伟,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身份证号为(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晓侠,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于秦皇岛市,身份证号为(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无业。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洪军,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于秦皇岛市,身份证号为(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无业。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汉卫,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2007]99号起诉书指控六被告人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振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付、被告人王立国及其辩护人顾世恒、被告人李子明、赵井伟、李晓侠、被告人王洪军及其辩护人罗汉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丁付、王立国、李子明、赵井伟、李晓侠在205国道赵连庄路段一辆中巴车上,用秘鲁币当作德国马克兑换人民币进行诈骗时,被乘坐此车的公安大港分局民警袁强发现,当袁强亮明身份后,对该五名被告人进行抓捕时,被告人丁付、王立国、李子明、赵井伟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铁棍对袁强进行围攻殴打,将袁强头部打伤三处、腿部捅伤两处后,五名被告人下车上了事先由被告人王洪军驾驶的牌照号为冀RK0040号的丰田汽车逃跑。后经法医鉴定,袁强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

2006年7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丁付、王立国、李子明、李晓侠、王洪军等人在秦皇岛至青龙的长途汽车上,用秘鲁币当作德国马克兑换乘客人民币进行诈骗时,被乘客李云飞识破后,被告人丁付、王立国、李子明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铁棍对被告人李云飞进行殴打后抢走李云飞人民币450元。

2006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丁付、王立国、李子明、李晓侠、王洪军等人分别在秦皇岛至青龙、秦皇岛至朱家峪、秦皇岛至卢龙、抚宁至青岭口、昌黎至抚宁的长途汽车上,五次用秘鲁币冒充德国马克对乘客进行诈骗,共骗取人民币4300元及三星牌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金戒指两枚。

2005年11月到2006年4月间,被告人赵井伟伙同“林三”、“小侯”、“小志”等人(均在逃)分别在秦皇岛至桃林口、秦皇岛至青龙、秦皇岛至燕沟营、秦皇岛至留守营的长途汽车上,五次用秘鲁币冒充德国马克骗取乘客人民币6888元及金项链一条。公诉机关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丁付、王立国、李子明、李晓侠均辩称殴打被害人袁强的事实存在,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均不存在;被告人赵井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洪军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犯有抢劫罪的事实不存在,自己不知道他们实施了抢劫和殴打他人的行为,同时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事实亦不存在。

被告人王立国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立国等人在没有实际骗得财物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将人打伤的,不应按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另外公诉机关指控其伙同他人进行抢劫、诈骗的事实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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