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2007]99号起诉书指控六被告人犯抢劫罪、诈骗罪(3)
2006年5月5日上午,五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在秦皇岛至朱家峪的长途汽车上,骗取乘客杨利友、张杰英夫妇人民币1000元。
2006年5月7日上午,五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在秦皇岛至卢龙的长途汽车上,骗取乘客胡满义人民币1000元及三星手机一部。
2006年5月12日上午,五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在抚宁至青岭口的长途汽车上,骗取乘客张春颖人民币500元及金戒指两枚。
2006年8月1日上午,五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在昌黎至抚宁的长途汽车上,骗取乘客贲志勇人民币7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
综上,五被告人共骗取他人人民币4300元及三星手机和诺基亚手机各一部、金戒指两枚。其中,被告人王洪军负责开车接应。所获赃款均由五被告人表分挥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被害人胡广银的陈述证实2006年1月,在秦皇岛至青龙的长途汽车上,自己被几个人用秘鲁币当作“德国马克”换钱的方法骗走1100元。
2、被害人杨利友的陈述证实2006年5月5日,在秦皇岛至朱家峪的长途汽车上,自己被几个人骗走人民币500元。
3、被害人张杰英的陈述证实2006年5月5日,在秦皇岛至朱家峪的长途汽车上,自己被几个人骗走人民币500元。
4、被害人胡满义的陈述证实2006年5月7日,在秦皇岛至卢龙的长途汽车上,自己被骗走人民币1000元及三星手机一部。
5、被害人张春颖的陈述证实2006年5月12日上午,在抚宁至青岭口的汽车上,自己被几个人骗走人民币500元、金戒指2枚。
6、被害人贲志永的陈述证实2006年8月1日上午,在昌黎至抚宁的长途汽车上,自己被几个人骗走人民币7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7、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胡广银辨认,被告人李晓侠、王立国、丁付为参与诈骗犯罪的成员之一;经杨利有、张杰英辨认,被告人王立国是参与诈骗的犯罪人员之一;经胡满义辨认,被告人李子明、王立国为参与诈骗的成员之一;经张春影辨认,被告人丁付为诈骗犯罪成员之一;经贲志永辨认,被告人李子明、王立国是参与诈骗的成员之一。
8、立案登记表证实抚宁县公安局于2006年11月7日对胡广银被骗案立案侦查;秦皇岛市公安局于2006年5月5日对杨利有夫妇被骗一案立案侦查;抚宁县公安局于2006年11月2日对胡满义、张春颖、贲志勇被骗案立案侦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足以证实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虽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认。
四、被告人赵井伟伙同“林三”、“小侯”、“小志”等人(均外逃)实施了如下诈骗犯罪:
2005年11月16日在秦皇岛至桃林口的长途汽车上,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乘客彭福生人民币200元。
2005年11月24日在秦皇岛至青龙的长途汽车上,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乘客王秀玲人民币700元及金项链一条。
2005年12月13日在秦皇岛至燕沟营的长途汽车上,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乘客徐海玲人民币2988元。
2006年4月18日在秦皇岛至留守营的长途汽车上,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乘客白金棣人民币1500元。
2006年4月18日在秦皇岛至留守营的长途汽车上,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乘客陈翠英人民币1500元。
综上,被告人赵井伟共骗取他人人民币6888元及金项链一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被害人彭福生的陈述证实2005年11月16日,在秦皇岛至桃林口的长途汽车上,自己被几个人骗走人民币200元。
2、被害人王秀玲的陈述证实2005年11月24日,在秦皇岛至青龙的长途汽车上,自己被几个人骗走人民币700元、金项链一条。
3、被害人徐海玲的陈述证实2005年12月13日,在秦皇岛至燕沟营的汽车上,自己被骗走人民币2988元。
4、被害人白金棣的陈述证实2006年4月18日,在秦皇岛至留守营的长途汽车上,自己被几个人骗走人民币1500元。
5、被害人陈翠英的陈述证实2006年4月18日,在秦皇岛至留守营的长途汽车上,自己被骗走人民币1500元。
6、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彭福生、王秀玲、徐海玲、白金棣、陈翠英辨认,被告人赵井伟系参与诈骗的成员之一。
7、立案决定书证实秦皇岛市公安局于2005年11月16日对彭福生被骗案立案侦查;于2005年11月24日对王秀玲被骗案立案侦查;于2005年12月13日对徐海玲被骗案立案侦查;于2006年4月18日对白金棣被骗案立案侦查;抚宁县公安局于2006年11月2日对陈翠英被骗案立案侦查。
另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如下综合证据:
1、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六被告人均系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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