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2007]99号起诉书指控六被告人犯抢劫罪、诈骗罪(5)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井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晓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洪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获案赃物牌照号为沈K61586的假军车牌照、面值为500元的秘鲁币122张、点钞券23张、行驶证一个、验钞器一个、铁质伸缩三截棍二个、弹簧刀二把、黑色背包一个、棒球帽一顶、通讯录一个、现金1900元依法没收,牌照号为冀CM2080号的捷达牌轿车的行车证依法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玉忠
代理审判员 王海霞
代理审判员 孙永华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庆波
速 录 员 唐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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