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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效华交通肇事一案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港刑再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霞,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系被害人张振东之妻。

委托代理人徐亚儒,女,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全柱,男,193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冶金实验厂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张振东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国辉,天津市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梅,女,40岁,无职业,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秀亭,女,1934年8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街缝纫机厂退休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张振东之母。

委托代理人马国辉,天津市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梅,女,40岁,无职业,住(略)。

原审被告人王效华,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略),暂住(略)。2006年4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于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现羁押于天津市大港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玉梅,天津市大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兴文,男,45岁,汉族,住(略)。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效华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港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港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胜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霞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全柱、李秀亭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王效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兴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6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效华驾驶制动、照明不合格的牌照号为冀JP3072号的“夏利”牌小客车,沿大港油田红旗路由西向东行使至物探公司西侧,将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倒在公路上的伤者张振东碾压,造成张振东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效华驾车逃离现场,后返回事故现场自首。经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效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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