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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效华交通肇事一案(4)

审 判 员 王剑虹

人民陪审员 曹承敏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鹤文

速 录 员 唐维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天津市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据

职工年平均工资22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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