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港行初字第4号
原告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太平村第九村民小组不服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的津港太处字[2007]00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7)港行初字第4号
原告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太平村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九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季长再,男,汉族,1948年2月23日出生,系太平村村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路金生,男,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系太平村村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郭建财,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系太平村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简会芳,男,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平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该镇镇长(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石强,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副书记,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金兰,女,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大港区太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住(略)。
第三人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太平村第十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十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王子本,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出生,系太平村村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王炳利,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系太平村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嗣文,男,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太平村第九村民小组不服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的津港太处字[2007]00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于200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6月1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07年8月1日依法通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太平村第十村民小组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太平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季长再、路金生、郭建财、被告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石强、赵金兰、第三人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太平村第十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子本、王炳利、秦嗣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的津港太处字[2007]00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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