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浙民提字第34号(2)

一审判决宣判后,卢康银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张春芽申请复议时已超出法定期间,对张春芽申请复议是否超出法定期间,举证责任依法为政府机关,而不是卢康银。2、1997年8月29日中办发16号文件决定,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土地承包延长30年不变,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延续。张春芽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1984年向后所村委会第二生产队承包土地1.71亩。1989年12月11日,张春芽向后所村委会写了书面报告,要求后所村委会收回其一家人的承包地,当时后所村委会收到该报告后同意了张春芽的请求,村长杨万叨在报告上亲笔签字,同意将张春芽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划归卢康银耕种,取消杨式其母亲即张春芽责任田的一切权利。从1990年开始,张春芽的口粮田0.26亩划到其次子杨式安户耕种,杨式安去世后,由媳妇傅玉英耕种,张春芽的农业土地承包户被取消,从此再也没有负担国家农业税和征购任务等。卢康银于1990年起接受后所村委会分给的1.45亩土地,同年全家四人被编入后所村第二生产队为农业社员,并按照劳力人口和田亩完成国家征购任务,成为第一轮土地承包者。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作为承包主体的张春芽户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承包土地被收回,户也被取消,张春芽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口粮田已计入媳妇傅玉英的户内。没有第一轮土地承包就不能有第二轮土地承包,张春芽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各项法定手续也是非法的。张春芽丈夫胞弟杨某某利用当生产队长之便,没有将情况告诉卢康银,而将土地偷包给了张春芽,属非法土地承包合同。张春芽没有后所村农业家庭户口册户主,又没有后所村电脑上的家庭户主,而卢康银于1987年从城北乡黄坦硐村将户粮关系迁入后所村落实农业家庭户口,持有农业家庭户口册,又有后所村电脑上的第二生产队的家庭户主,上诉人与后所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合法的。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决卢康银对后所村1.45亩土地具有合法的承包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张春芽负担。

张春芽在二审中答辩称:1、一审判决不管从程序到事实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维持原判。2、卢康银提出的张春芽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以及张春芽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举证责任在政府机关,而不是卢康银的上诉理由,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该行政诉讼已经终审判决,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3、卢康银认为张春芽没有后所村家庭户口,没有后所村电脑上的家庭户口,该理由不当,也是错误的。仲裁时张春芽提供了乐成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卢康银也对该事实无异议。卢康银又对该事实提出异议却又提供不出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二审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向1999年时任城北乡黄坦硐村村长的卢发铎和乐成镇后所村村长李瑞辉、书记赵章林、会计张瑞兴进行了调查。卢发铎陈述:黄坦硐村的政策是有本村的户口才能分田,卢康银的户口不在本村是没有田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村里有人说卢康银到外村去了,不一定能分到田,不分的话他可能回来闹,所以村委会决定将卢康银的合同签订,地作为机动田给村里的人耕种,卢康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土地承包证也没有给卢康银,地也没有耕种。李瑞辉、赵章林、张瑞兴三人陈述:l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村长刚上任不清楚情况,当时村子里有900多户,村里就分成好几个小组分别负责签订承包合同。具体的户和土地承包情况都是生产队长报上来的,村长只是盖章没有具体审查。后来卢康银的岳父发现土地被发包给张春芽,于是通知卢康银回来。卢康银知道后向村里反映,村里把原来的材料调出来,发现了张春芽的报告和村子底册上都是卢康银在负担国家征购任务,觉得还是应该实事求是地把土地分给卢康银,所以就和卢康银补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当时乐清市农村工作办公室过来了解情况,调取了相关材料,村委会才发现张春芽的口粮田在其儿媳名下。该1.45亩土地至征用前都是卢康银在耕种。1999年3月1 8日村里的会议记录关于大包干增加条款主要是针对今后迁入人员的管理规定。

对上述两份调查笔录,卢康银质证认为陈述都是真实的。张春芽质证认为:黄坦硐村村长说他们村的土地承包合同都是没有签字的,土地承包是事实;后所村的三个人陈述都不是事实,对于本案争议的土地,后所村早有决议,不管是外村迁入的还是入赘的,都不享有土地资格,有后所村会议记录及当时的村长、书记签字为证,提供温州市电视台的新闻报告光盘一份,对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得很清楚。该新闻报告经卢康银质证,其认为是电视台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单方面报道。二审法院认为:卢发铎的陈述,与黄坦硐村为卢康银填写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卢康银本人的陈述相印证,真实可信,予以采信;乐成镇后所村村长李瑞辉、书记赵章林、会计张瑞兴为当时张春芽、卢康银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经办人、知情人,其客观陈述了当时村委会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的基本情况、张春芽的口粮田在其儿媳名下、土地耕种情况及会议内容等,该陈述有卢康银的申请书、承包合同、乐清市农村工作办公室的意见等印证,真实可信,予以采信;张春芽提供的电视台新闻报告,经审查,其对1989年张春芽向村里出具的收回承包地的报告、卢康银耕种该土地及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等前因未予调查,而仅仅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双方的承包合同、承包权证问题予以了报道,较为片面,不予采纳。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