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提字第34号(4)
张春芽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四终字第840号民事判决,维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张春芽申请再审理由主要是:1、二审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卢康银从上诉起至开庭结束止,都没有向二审法院提供新的证据,也没有申请二审法院重新取证,而二审法院违反规定向城北乡黄坦硐村的卢发铎和乐成镇后所村的李瑞辉、赵章林、张瑞兴进行了调查取证。卢发铎、李瑞辉、赵章林、张瑞兴的证词都不属实,他们都没有说实话。李瑞辉、赵章林、张瑞兴的证词与后所村的会议记录“凡外地人员要求其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供应口粮,不享受一切待遇”及后所村两委决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对卢康银不予列入粮食分配村长、书记的签字等相违背,不应作为二审的判决依据。卢发铎的证词只能代表其个人见解,不能代表黄坦硐村集体意见。黄坦硐村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户都没有签字,也都有效,都承包了土地,发了承包权证,是事实,所以卢康银在黄坦硐村已经承包了土地。二审法院采信李瑞辉、赵章林、张瑞兴、卢发铎的证词,并作为判决依据,是错误的。2、二审法院认定张春芽放弃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90年开始卢康银与后所村形成了新的土地承包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张春芽在1990年将承包地由卢康银耕种是事实,但不是放弃承包权,只是经营权的让渡,时任村长杨万叨在报告上签字只能代表其个人意见,不能代表村集体意见。无任何证据证明后所村收回了张春芽的承包地。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卢康银承包了诉争的承包地。二审法院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臆断地认定张春芽放弃第一轮土地承包,卢康银在第一轮与后所村形成了新的土地承包关系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3、张春芽与后所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卢康银与后作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二轮土地承包时,后所村委会有权根据本村土地承包方案发包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其先与张春芽签订了1.45亩土地承包合同,由于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张春芽已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所村委会明知争议地块已经发包给张春芽,又就同一地块、相同面积与卢康银签订承包合同,侵犯了张春芽的权益,该承包合同无效。张春芽与后所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程序,并经乐成镇农经站鉴证、归档,合法有效。卢康银与后所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00年12月29日,审批表审批、发证都在同一天2000年11月24日完成,且乐成镇农经站无其归档,违反程序,属无效合同。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不当。
再审中,张春芽、卢康银、后所村委会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一审中,卢康银提供证据30份,张春芽提供证据8份,卢康银、张春芽在再审庭审中均表示,这些证据均经过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卢康银、张春芽提供的证据以及二审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结合卢康银、张春芽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陈述,对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定以下事实:
根据1989年度后所村第二队农户吃粮分结算表的记载,截止3月31日,张春芽户,人口1人,粮分11分;杨式安户,人口4人,粮分35分;没有卢康银户。根据1989年度后所村第二队包干定购任务落实到户计算表的记载,后所村第二队农户共22户,没有卢康银户。其中,张春芽户1人,承包土地1.71亩,定购任务1500斤;杨式安户4人,承包土地1.72亩,定购任务645斤。1989年12月11日,张春芽向后所村委会提出报告,以其户缺乏劳动力、定购任务重、耕种亏空大、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后所村委会自1990年起收回其户责任田重新落实他人耕种。后所村委会在该报告上签署“同意收回。现已重新划归卢康银耕种。取消张春芽责任承包田的一切权利。”
根据户口登记表的记载,杨式安户共5人:户主杨式安(1998年去世)、母亲张春芽、妻子傅玉英、女儿杨小翠(1997年8月迁往丽水工业学校)、儿子杨小孟(1998年8月迁往嘉兴农校)。
根据1990年度后所村第二队农户吃粮分结算表的记载,杨式安户5人,粮分48分;卢康银户4人,粮分29分;没有张春芽户。根据1990年度后所村第二队包干定购任务落实到户计算表的记载,后所村第二队农户共23户,没有张春芽户。其中,杨式安户5人,承包土地1.98亩,定购任务474斤;卢康银户4人,承包土地1.45亩,定购任务569斤。
根据1998年度后所村第二队农户吃粮分结算表的记载,杨式安户4人,粮分43分;卢康银户4人,粮分37分;没有张春芽户。根据1998年度后所村第二队包干定购任务落实到户计算表的记载,后所村第二队农户共28户,没有张春芽户。其中,杨式安户4人,承包土地1.87亩,无定购任务;卢康银户4人,承包土地1.45亩,定购任务275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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