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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提字第34号(6)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春芽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提出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张春芽主动退出承包后由卢康银重新承包系争1.45亩土地的实际情况,致使在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上出现错误。二审判决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四终字第840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世 昌


代理审判员

周 红 敏


代理审判员

田 建 萍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文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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