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终字第90号(2)
再次,詹新江为证明其损失的存在,提交了进货凭证、销货凭证、装潢合同及营业房内物品清单等证据,并认为本案所清点珍珠少于其原有物品。原审法院认为,对于蔡月非等人从营业房内搬出相关物品,至被搬入收珠室期间,上述物品是否存在缺失以及缺失多少,该事实已无法查清。詹新江虽提供了珍珠饰品的进、销货凭证,但由于商品买卖存在一定的流动性,不能简单的以进、销货数量相减得出被搬出营业房物品的数量及价值。而对于詹新江提出的装潢及其他物品的损失,因纠纷发生时其本身也并非全新,其贬值损失亦难以估算。此外,关于本案的鉴定结论,鉴定人陈述珍珠贬值原因在于2005年至2008年珍珠市场行情明显的跌价,且价格下跌主要是在2007、2008年。
综上,以鉴定结论为基础,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酌情确定由蔡月非赔偿詹新江各项损失计674530.50元(963615元×70%),本案经清点评估的珍珠等物品仍归詹新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蔡月非赔偿詹新江各项损失674530.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驳回詹新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15元,由詹新江负担22000元,蔡月非负担5915元。鉴定费10700元,由詹新江负担8685元,蔡月非负担2015元。
宣判后,詹新江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有误。1、蔡月非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权利要求及向詹新江要求过搬出营业房内物品;詹建根对营业房和营业房内的物品没有处置权;案发时该营业房经营权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诉讼;蔡月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要求詹新江搬出营业房内物品。2、詹新江从未接到营业房所有者即珍珠市场要求腾空营业房的通知,詹新江无疑仍拥有该营业房的使用权。面对蔡月非等人非法要求腾空营业房的无礼要求,詹新江有权予以拒绝。詹新江不得已前往当地公安派出所、镇政府求救,是一个公民的理性处置方式。原判据此认定詹新江“未对其所有的上述物品加以看管,自身存在过错”纯属臆断。3、原判认定“珍珠市场管理人员发现纠纷后,派市场保安人员看管相关货物。山下湖镇领导要求珍珠市场将二楼一间收珠室清空。当日傍晚,蔡月非等人将相关物品放入收珠室内”,有悖客观事实。4、2007年的一审审理过程中,蔡月非并未申请鉴定,亦无詹新江同意蔡月非鉴定申请一节。2007年11月21日,詹新江突然收到原审法院的“《对外委托鉴定机构(人)选定通知书》”,此时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均已结束,故詹新江提出了无需进行鉴定的异议,不应认定詹新江存在过错。5、装潢及其他物品的损失客观存在,应当认定蔡月非对其余物品的损坏、灭失负有全部赔偿责任。6、自蔡月非带人将詹新江物品强行搬出并放到收珠室后,收珠室的钥匙一直由蔡月非保管,应由其负全部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由詹新江承担主要损失有失公正。詹新江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了相关的凭证并委托浙江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进行认证,该中心已出具了认证结论,詹新江被非法占有的物品价值为3206557元。按照原审判决,蔡月非仅承担了上述损失中的674530.50元,詹新江反而要承担其余的2102931.50元损失,明显于法无据。综上,请求:1、依法改判由蔡月非赔偿詹新江珍珠贬值损失963615元,灭失的珍珠损失1682257元,镀金扣损失30000元,装修价值21700元,办公用品、电脑、空调等物品价值79890元,合计2777462元;其他经济损失374063.93元(按蔡月非占有詹新江物品的实际价值从案发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一审起诉日);以上共计3151525.93元。经清点评估的珍珠等物品归詹新江所有。蔡月非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詹新江直接经济损失2777462元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日止。2、判令蔡月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蔡月非辩称:一、詹新江在涉案营业房租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擅自强行侵占蔡月非承租的营业房,是詹新江违约和侵权在先,蔡月非搬出詹新江珍珠和物品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无奈之举。二、珍珠贬值损失是因为詹新江的一系列行为所造成的,该损失应当由詹新江自行承担:蔡月非在搬出珍珠后,对珍珠进行了妥善保管,并没有非法占有珍珠;在珍珠存放期间,詹新江本可以及时接收并处理珍珠,但其放任的不作为直接导致珍珠的贬值;原审在2007年曾提出对珍珠的价值进行鉴定以确认贬值损失,但詹新江不同意鉴定,导致涉案珍珠无法及时清点和评估,并进一步扩大损失。三、詹新江提出的装潢和其他物品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四、詹新江并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有灭失的珍珠损失和镀金扣损失等。综上,请求驳回詹新江的上诉请求。
蔡月非向本院上诉称:一、詹新江起诉事实与理由为蔡月非非法占有其财物要求赔偿,在审理中未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珍珠的贬值损失,原审未释明却判决蔡月非赔偿70%的贬值损失,违反法律程序。二、原审据以确定贬值损失的《资产评估报告》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涉案货物在两个基准日的实际价格及贬值数额。蔡月非曾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评估但未获准。三、即便詹新江存在损失,也须根据损失的产生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认定。原审忽视了詹新江的消极不作为是导致损失不断扩大的最根本原因,判决蔡月非承担70%贬值损失,责任分配不公平。1、蔡月非将讼争营业房内的物品搬出事出有因。詹新江拒不腾退营业房、未及时对财物进行清点,致使纠纷发生,詹新江过错在先。2、蔡月非在将财物搬到市场收珠室后,曾通过蔡建明通知詹建根,并通过镇政府通知詹新江,但詹新江拒不领回,才导致珍珠的贬值。3、2007年开始的全球经济危机,导致珍珠的持续贬值,此为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将大部分责任归责于蔡月非。综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詹新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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