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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56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8元,由上诉人城区基督教会通惠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 松 杰

代理审判员 周 红 敏

代理审判员 田 建 萍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雅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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