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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94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民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大诚商厦E幢12层。

法定代表人:王锦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疆,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桂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鹿城路185弄21号。

法定代表人:朱连恩,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克明,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市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桥村委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的(2008)温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锦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疆、宋桂明,被上诉人双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连恩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13日,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规划局联合作出《关于市安居工程指挥部征用双桥村土地协调会议纪要》,将双桥村劳力安置房用地和尚未使用的三产用地安排在三桥路东首上桥塘沽底。2001年7月25日,双桥村委会向温州市规划局提出《要求办理审批用地手续的报告》,温州市规划局则于2001年9月5日作出(2001)规设字121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商业,地上总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后来的温鹿建建(2002)166号扩初批复将总建筑面积确定为34980平方米)。

2001年10月28日,双桥村委会与大诚公司就该地块的开发达成一份《联合开发意向书》,约定:“用地面积大约35亩左右,拟建总建筑面积以市规划局审批文件为准。联合开发项目由大诚公司负责承包开发经营,自行筹集建设资金……,承担全部经营风险,确保双桥村委会应得的经济利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双桥村委会分利约800元。双桥村委会不具体参与开发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负责处理当地村民及周边关系,为联合开发项目的进行提供必要的方便。”其中第四条约定:“过境公路拓宽拆迁安置房和联合开发项目征用土地劳力安置房、村用建设项目征用的劳力安置房,根据政策规定的面积,按照建设成本价供应有关村民。”第六条约定:“甲方(即双桥村委会)拟申请建设村老人公寓及村民联建房,乙方(即大诚公司)应大力协助甲方争取落实该建设项目。”

2002年2月12日,双桥村委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同年4月2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同意将位于双乐小区的2.2622公顷三产留地向双桥村委会供地。同年4月23日,温州市鹿城区发展计划局也向双桥村委会作出温鹿计基[2002]56号《关于“景山花园”住宅小区项目计划立项的批复》。同年5月16日,双桥村委会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报告》,称因双桥村委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故将涉案土地之上的34980平方米“景山花园”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委托大诚公司建设,恳请该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同年6月24日,温州市规划局向双桥村委会作出了温市规批字[2002]57号《关于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景山花园”设计方案的批复》。同年10月8日,温州市鹿城区建设局向双桥村委会作出了温鹿建建[2002]166号《关于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景山花园”工程扩初设计的批复》。同年10月16日,温州市鹿城区发展计划局向双桥村委会、大诚公司作出温鹿计基[2002]142号《关于温州市“景山花园”商住小区基建项目年度计划的批复》。

另在项目行政报批过程中,双桥村委会于2002年5月23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与大诚公司的联合开发问题,代表会议最终同意“以上地块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由温州市大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具体有关事宜今后双方再行协商。” 2003年8月21日,双桥村委会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一、……大会经过充分的讨论研究,同意温州市大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负责解决好安排好双桥村村民以户分配未分到村民住宅户的住宅的前提下,同意上桥塘沽底地块由温州市大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村委会不承担风险,取净利润,利益由村民共享。二、大会经研究决定,上桥塘沽底地块给温州市大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指标每平方米的转让价1400元,今后市场上的房价升降均不得反悔。大会全权委托村委会与温州市大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有关协议。”

2003年5月7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针对大诚公司依据温州市鹿城区建设局温鹿建建[2002]166号批复提出的三产用地申请,在温土资建[2003]38号《温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净用地面积35.7320亩,属双桥村三产留地,经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委托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村民安置用房,拟建景山花园……”,“拟同意将上述地块的35.73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温州市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村民安置房,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出让年限50年,因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5以内,故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统一征地平均成本为11.81万元/亩,共计453.8784万元”。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别于同年5月15日、5月17日签署“同意报批”和“同意”意见。2003年6月27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大诚公司签订温土资合[2003]36号《温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诚公司在缴纳地价款、契税及评勘费用后,于同年10月领取温国用(2003)字第1-100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7月4日,温州市鹿城区发展计划局以双桥村委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为由作出温鹿计基[2003]83号《关于双桥村委会变更为温州市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景山花园”商住小区基建项目的批复》,将“景山花园”建设单位仅确定为大诚公司一家。同年7月10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出让土地向大诚公司进行土地交接。同年8月5日,温州市规划局就“景山花园”建设向大诚公司颁发浙规证2003-03020015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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