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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58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民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小港桥东街51-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祥甫,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笑飞,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克俭,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小放,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为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祥甫、曲笑飞,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克俭、陈小放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港城名都(港城嘉苑)二期工程系由福华公司开发,福华公司委托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招标。港城名都二期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载明:工程的招标范围为港城名都二期工程的土建工程,详见港城名都二期工程设计施工图及招标文件所附标底,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工程工期不大于450日历天,开工时间暂定为2004年4月上旬。招标文件还对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技术资料、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投标文件、评标细节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港城名都二期工程建设单位制作的标底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2004年3月21日,杭建公司制作《投标书》,承诺以68121108元承包港城名都二期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一旦中标,保证450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并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10万元。杭建公司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收到开工通知后三天内开工,工程提前奖励标准为不奖,工程延误赔偿标准为1000元/天,质量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违约金10万元,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2万元,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1万元。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3%。2004年3月23日,经公开开标,杭建公司中标,《中标通知书》明确,工程价格为68121108元,中标工期450日历天,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于2004年3月28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上述招标过程经宁波市北仑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4年4月8日,福华公司(甲方)、杭建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1#-6#楼、9#-12#楼的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桩基),开工日期为2004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7月3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价款为68121108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对双方一般权利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进一步进行了约定。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2条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包干方式确定,如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工程量按实调整,工程取费按《199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建筑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0年浙江省建筑(中高档装饰)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执行,桩基基价按宁波市预算补充定额执行,工程结算按宁波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2004年第3期至2005年第6期的平均价计算,无价材料由乙方申报审查确定后作为材料差价调整。双方并约定,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每月26日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表,发包人按每月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5%,在次月5日之前支付直至付至75%(包括备料款为85%),验收合格后付至90%,结算审核同意后付95%,余5%作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支付3%,三年期满支付余下的2%。合同专用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2条竣工验收和第33条竣工结算执行。工程竣工后半个月提供竣工图一式二份。合同专用条款违约、索赔和争议约定,有关违约责任,均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当事人并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对工程保修事项进行了约定,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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