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终字第58号(2)
涉案工程于2004年4月20日出具开工报告,2004年2月21日,福华公司将施工图交给杭建公司。2004年5月21日,福华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港城嘉苑二期工程和给排水工程进行图纸技术交底会,对土建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的部分工程技术指标进行了修改。在施工过程中,福华公司多次签发《工程签证单》,对工程施工内容进行变更。2005年8月15日,因发生1名工人从井架坠楼的安全事故杭建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2005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对港城名都二期所有单体工程进行了自检,对自检中存在的问题,监理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对屋面、装饰、门窗、水电、地下车库、会馆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问题予以整改,《整改通知单》同时明确,本次验收仅为内部自验,最终以竣工验收为准,由于完工后现场施工人员即将撤离,因此,为防止电梯口(现未安装电梯工程)坠落事故发生,请施工单位在撤离前在电梯口设防护栏,并报监理验收同意。2005年12月30日,福华公司向杭建公司出具《港城嘉苑二期工程交接单》,明确由杭建公司承建的港城嘉苑二期工程,为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经建设方自检已基本完成(不代表竣工验收)在进入下一工序施工期间除若有施工时造成的重大损失,由福华公司负责修理外,其余工程中遗留质量问题(门损坏、墙面或地坪空鼓、墙面渗漏等)包括盗窃及局部小损害(已商定支付工程配套费),由杭建公司承担负责,并注明本工程交接单不代表工程移交。2006年1月5日,杭建公司和福华公司就工程交接达成一致,《港城嘉苑二期土建工程交接单》载明:杭建公司二期项目部土建工程按设计图纸施工基本结束(水、电含消防工程尚未结束),2005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对二期所有单体工程进行了完工自验,就自验中存在的问题,11月7日监理公司给施工方发了《整改通知单》。业主方为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电梯、附属工程),同意二期土建工程从项目部交接到业主方工程部管理,本交接单不代表工程移交,工程移交须经政府质监部门验收确认。双方承诺,凡属工程质量遗留问题仍由杭建公司二期项目部负责。凡属电梯、附属工程施工中造成的房屋损坏由业主方责成电梯、附属施工单位修复。2006年6月21日,福华公司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监部门、施工单位对港城嘉苑二期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项目审查结论为工程已按图施工完毕,质量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竣工验收结论为,经整改后,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感观质量一般,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质量等级合格,通过验收。针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杭建公司按照质监部门和监理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进行了整改。2006年6月26日,福华公司、杭建公司和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完成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复查,符合国家有关要求。2006年6月27日,涉案工程向北仑区建设局进行了备案。至目前为止,涉案工程尚未向建设局提交完整的工程档案备案资料。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工程竣工验收事宜曾多次进行协商。因福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杭建公司多次发函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要求顺延工期。2005年12月5日,杭建公司向福华公司提交《协商问题》一份,要求福华公司解决信息价进入工程直接费、因资金不到位要求予以补助等十二项内容。杭建公司于2006年1月26日向福华公司提交结算书,要求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于2006年3月2日向福华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支付工程款。2006年3月7日,福华公司回函认为港城嘉苑二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决算程序,现阶段不存在决算问题,杭建公司于2006年1月26日提交审核的决算书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按照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港城嘉苑二期的工程造价为68121108元,按照进度,福华公司已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5%左右,在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合格和决算审计前,暂不考虑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已延误很多,严重影响到本项目按期交付,将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杭建公司尽快竣工交付工程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福华公司保留索赔的权利。2006年6月8日,福华公司致杭建公司《关于要求尽快交付承建房产的急函》,表示因工程逾期已造成第一批近百户购房业主退房,要求杭建公司责成港城嘉苑二期项目部立即上报竣工资料进行质量验收。2006年6月10日,杭建公司再次向福华公司致《协商问题》的函,要求福华公司予以解决因工程进度款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等问题。2006年6月16日,福华公司(甲方)和杭建公司(乙方)就工程款补助及工程竣工验收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约定:鉴于港城嘉苑二期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交付迫在眉睫,经磋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分别于2005年12月5日提出的十二条《协商问题》和2006年6月10日提出的九条《协商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给乙方530万元,其中包含税金15万元。该补偿款项,在乙方于以下约定时间内将港城嘉苑二期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全部验收完毕并交付(含交付全部钥匙)甲方后45天付清。上述530万元款项兑现后,乙方提出的“十二条”、“九条”《协商问题》,除“九条”中第三条(外墙脚手架按20-50米定额高度计算)外,视为全部补偿完毕。乙方不再提出其他补偿要求。二、乙方承诺于2006年6月25日前,将港城嘉苑二期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全部验收完毕并交付甲方,如果逾期未交付,上述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承诺自动失效。“九条”《协商问题》中的第三条,另出联系单处理。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十六份,双方各执八份。福华公司先后支付杭建公司款项合计7520万元(含6690万元工程款、530万元补偿款)。2006年6月28日,福华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一、由杭建公司承包建设的港城嘉苑二期工程,其中土建工程完成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安装工程完成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二、工程决算自2006年6月28日起90天内完成。三、决算款项的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四、决算依据为合同、竣工图纸、联系单和签证单。五、双方在2006年6月16日《协议书》中约定的530万元补偿费实际支付日期为2006年8月13日。六、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诉讼法院解决。因涉案工程逾期竣工验收,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福华公司向部分购房者退房并支付违约金,或折价销售,福华公司共支付违约金计911355元,减少价款735087元,合计1646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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