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终字第45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民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56-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卓群,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以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镇中华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赵晟,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建荣,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与上诉人温岭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台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卓群、王以德,电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晟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建荣、王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以浙证委[1999]41号文件对台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设立浙江方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作出批复,主要内容:同意设立浙江方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三建公司)整体改制基础上,由台州三建公司工会和陈方春等10位自然人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等。2002年8月2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浙江方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方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方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12月18日,温岭市计划委员会以温计(1995)425号文对温岭市文化局的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在城市中心东北角新建影视城10000平方米,资金自筹等。1999年7月26日,温岭市计划委员会以温计(1999)239号文对电影公司《关于要求追加影视城项目建筑面积的报告》作出答复,将1999年续建计划下达给电影公司,主要内容:一、续建计划:温计(1995)425号文下达文化群艺用房10000平方米,至1998年底已完成投资561万元,现下达该项目续建投资839万元。二、增补计划:增补文化活动及管理配套用房面积19392平方米,增补投资计划1400万元等。1999年7月9日,上述工程的资金来源经温岭市财政局审核,财政拨款为250万元,其余自筹。1999年7月29日,影视城工程经温岭市计划委员会批准投资。1999年7月21日,电影公司就影视城工程发出招标书,1999年7月23日,电影公司向台州三建公司发出招标邀请书,要求后者参加影视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1999年7月29日,电影公司向台州三建公司借款300万元。1999年8月4日,在温岭市招标办、财政局、监察局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公开招标,方远公司中标,1999年8月5日,电影公司向方远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工程面积29392.39平方米,内容为土建工程(不含管桩基础)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安装工程中标总报价为21014813元,要求质量履约保证金150万元,以及工期、质量等等。但双方因故并未签订承包合同。2000年11月8日,方远公司与电影公司在电影公司处举行会议,就影视城建设工程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由于诸多原因,影视城工程自招标后,电影公司与方远公司未签订工程建设协议,为使该工程早日上马,现双方就影视城建设工程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一、方远公司暂借给电影公司300万元,用于评奖等承诺保证金,到2000年12月31日前电影公司按2‰的利息支付给方远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至影视城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按存入银行的活期利息归还方远公司本息。工程竣工结算后,方远公司同意电影公司欠工程款500万元二年,按1999年7月2日投标承诺书规定的分期付款办法,利息全部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二、影视城工程除土建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水、电、消防、暖通等)由建设方选择施工单位,并负责资质审查,承建方负责总体管理,收取配合费、协调费3%(通过承建方开票部分)。三、因影视城是公益设施,建设资金大部分是政府政策优惠解决。在资金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到位的情况下,方远公司同意延迟支付时间半个月,如半个月内还不能到位,双方可继续协商解决,半个月后所拖欠部分按当时银行贷出利息支付给承建方,若建设方多付部分也按此法支付,不管遇到什么情况,方远公司承诺工程不停工。四、电影公司在影视城工地所建的临时房及围墙给施工队使用,方远公司补贴给电影公司3万元。2001年1月3日,方远公司与电影公司在温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并经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主要内容: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工程;资金来源包括自筹资金、市政府拨款、招商引资、银行贷款等;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不含管桩基础)给排水、电气、暖通部分安装工程;合同价款:20222594元,其中土建工程为16722594元,地下室工程暂估250万元,安装工程暂估100万元;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关于竣工结算(33.3),发包人在有关部门审定后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则按应付款额的0.5%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第33.3条约定拨付工程结算款,则应按应付款项的月5‰支付利息;履约保证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在竣工交付使用后退还,等等。2001年2月16日,方远公司与电影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一、西边裙房的土建工程由方远公司承建施工。预计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造价暂定500万元。二、土建工程结算,付款方式等均按原B、C区原协议有关合同条款执行。三、考虑到电影公司目前建设资金较紧张,方远公司同意西边裙房的土建工程款电影公司暂欠,待成品房出售后一次性支付,利息按月息0.5%支付给方远公司。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方远公司于2002年2月10日开始施工,最终于2004年5月15日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报温岭市质量技术监督站备案。工程经电影公司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价,温岭开元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结论为:土建工程审定造价为25440510元(送审造价为29188210元,核减4239605元);温岭市工程预结算审查中心结论为:电气安装工程审核结论为3348495元(送审价4520745元,核减1172250元);桩基审核造价为699342元(送审价708151.49元,核减8809.49元);给排水审核造价1433288元(送审造价1612771元,核减179483元);以上四项总计造价为30921635元,审核结论均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确认无异议。双方还同意应由方远公司支付给开元会计师事务所的工程结算审核费70000元由电影公司代付,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另外,根据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电影公司尚应支付影视城南侧道路等17项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项目的工程施工配套费480214元。至2003年9月份,电影公司共计向方远公司支付工程款(包括转帐和现金支付)26039032元。2003年5月7日,方远公司与电影公司达成一份协议,电影公司将浙JC0799、JC5296两辆汽车折价18万元给方远公司项目部,车款从工程基建款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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