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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61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民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余礼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明、冯强,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衢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林、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月10日作出的(2007)衢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祥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明、冯强,被上诉人金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庆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衢州市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更名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祥华公司)。2003年9月3日,祥华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常山县外港安置小区1-19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0月20日,祥华公司与常山县城市发展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常山城投公司)签订《回购外港小区地块拆迁安置房协议》,约定常山城投公司从祥华公司购买外港小区地块全部住宅用以安置拆迁户。11月13日,祥华公司为外港小区安置房工程缴纳劳动保险统筹费用458050元。
  祥华公司与金泰公司分别于2003年11月28日、12月1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双方约定:金泰公司承建外港小区安置房(位于常山县紫港小区内);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合同工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共210天,实际期限按开工报告开始计算;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延期竣工的,发包人要向承包人按建筑总面积收取每月4元/m2的延期交付违约金,总建筑面积约45805m2;合同价款暂估1460万元;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土方挖好开始做基础时支付5%,施工到一层楼面完成后一周内支付20%,四层楼面完成一周内支付25%,主体完工屋面出水一周内支付20%,竣工验收前支付10%,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定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质量保修金自验收之日起满2年退还40%,满5年退还60%;开工三个月内确定实际预算造价作为预付工程款基数按工程形象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95万元(每幢5万元)的合同履约金,其中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技术人员实际到位保证金分别为履约金总额的35%、40%、10%、15%等内容。
  工程于2003年12月1日开工,同年12月29日,金泰公司向祥华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95万元。施工过程中,双方为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产生纠纷,2004年6月26日工程停工。2004年7月13日,双方在工程回购方常山城投公司的主持下议定:工程预算造价依据外港拆迁安置小区15#楼为代表进行核定,核定的造价为双方新的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基数,金泰公司在2004年7月14日前复工,祥华公司在一周内预先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阁楼层楼面砼全部完成后,一周内预先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主体工程完成后按新核定的拨付基数按原合同约定付款。2004年8月28日,金泰公司在施工中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2005年4月6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2005年5月10日,双方在常山城投公司的主持下议定:金泰公司在2005年5月16日前将工程备案资料和工程竣工图提交完整,同时祥华公司退还金泰公司履约保证金47.5万元,其余47.5万元履约保证金由祥华公司在收到完整资料后一周内退还;在2005年5月16日前完成工程所有备案资料和工程竣工图报送,常山城投公司将不罚祥华公司,同样建议祥华公司不要罚金泰公司。2005年5月16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祥华公司先后共支付金泰公司工程款15622656元,另于2005年2月2日支付金泰公司2万元(对应票据的时间为2005年1月12日)。2005年9月7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依据(2005)常民一初字第419号-455号、463号、465号-467号、469号-473号-2号民事裁定书,从祥华公司提取了金泰公司的工程款47.5万元,用以先行支付部分拖欠的民工工资。工程交付使用后,因金泰公司施工的部分房屋出现质量瑕疵,祥华公司为此支付质量保修费用51206.73元、补偿费用17999元。2007年1月18日,祥华公司委托审定工程造价为17238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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